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03年度,1號
TNEV,103,南救,1,201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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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環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林李秋月
      林郁森
      林玉如
      林珮蓁
      林以軒
      林文生
      王林秀珠
      陳林秀月
      吳桂花
      林嘉興
      蘇林春鶴
      林春麗
      林淑禎
      林山景
      林玲媛
      陳珠美
      林高安
      林樺
      邱金月
      吳德容
      吳紀瀅
      吳家瑗
      邱金環
      王林美
      林芳竹
      林瑩珊
      林高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



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臺南市政府核定為低收入戶並 獲有補助,詎料,於民國102年間發現名下有登記原因為繼 承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 4筆土地,因而喪失低收入戶資格,無法獲得政府補助,又 因無法單獨處分上開土地,生活陷入困頓,故無資力再支出 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提供 法律扶助。為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事件,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審 查決定准予扶助,有該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並有臺 南市中西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國稅局財產及所得資料等件可 佐(見本院司南簡調字第1232號卷第6-8、37頁),堪信聲 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屬實在。另聲請人對相 對人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已由本院以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 0號審理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實,依 聲請人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顯無勝訴之望。從 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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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