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685號
TPEV,106,北補,685,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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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85號
原   告 世紀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玉亭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曾玉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62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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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