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85號
原 告 世紀皇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玉亭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曾玉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625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