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彰化簡易庭(民事),司彰調字,102年度,582號
CHEV,102,司彰調,582,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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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彰調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温志森温永成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要 之程式。又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與相對人温志森温永成進行調解,惟未提 供相對人之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24日 以彰院恭彰民容102司彰調字第582號函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 正被繼承人温尾吉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相對人温志 森、温永成之送達地址,該函已於同年12月26日送達予聲請 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亦有本院彰化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則本 院無法通知相對人進行調解,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 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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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