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簡調字,106年度,68號
KSEV,106,雄司簡調,68,201702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簡調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張志祥
相 對 人 吳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中山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