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52號
KSDV,106,補,152,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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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林玉麗
被   告 張淑娥
被   告 蔡子華
被   告 世紀星鑽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即原告陳
報之停車位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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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