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6年度,6號
KSDV,106,小上,6,2017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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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小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志民
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
      紀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
7 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5 年度雄小字第17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固得酌減違約金至相當金額,然被上訴 人向伊申辦有線電視收視服務達30戶,被上訴人乃經營套房 出租業務之企業經營者,具有契約談判能力,且被上訴人曾 於原審表明願意賠償新臺幣(下同)2 萬元,並未主張違約 金之約定數額過高而顯失公平,原審自應命被告按兩造間所 訂立之契約約定,如數給付違約金6 萬元,詎原審逾越被上 訴人未為聲明之主張,亦未向被上訴人曉諭令其敘明或補充 ,復無說明該約定之違約金數額與法院所認定之適當數額間 ,存有何等「顯相懸殊」之具體理由,即逕依民法第252 條 規定,酌減本件違約金為8,750 元,已違反契約自由原則, 亦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第199 條之1 所規範之闡明權 行使範圍,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準用第468 條之判決 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事由存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準用第450 條規定,提起本件上訴等語。二、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規範明 確。而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僅準用第468 條及第469 條 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明文排除同法第469 條第6 款規定之 適用,是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係指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依法律 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違背 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等情形,並未包含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 矛盾者。又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 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436 條之29第2 款



亦有明文。
三、上訴意旨固以前詞指摘原判決有所違誤等語,惟原審依據上 訴人所主張之事實,認其就所稱之因提供優惠價格而蒙受損 失之事實,未能善盡舉證責任,另就裝機成本之損失雖可認 定,然上訴人別無提出其他更為具體之證據資料以資憑佐, 兼以本件裝設地點均位於同一建物內,相較於在各自獨立不 同建物內裝設者,裝機成本或應為低,因認兩造間所約定之 違約金數額過高,乃依職權酌減為8,750 元,並無何等漏未 說明違約金酌減依據之情,且上述諸節,均核屬原審取捨證 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範疇,上訴人以此為由,指摘原判 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至被上訴人雖曾提及其願以 2 萬元之金額與上訴人達成和解等語,然綜觀歷次筆錄所載 內容,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除曾否認兩造間存 在契約之事實,被上訴人亦於105 年10月18日、同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期日,各明確表示其抗辯本件違約金應予酌減, 並進以說明其所認為之合理範圍等情(分見原審卷第45頁至 第46頁、第50頁至第51頁),足見被上訴人之訴訟答辯方向 ,應係請求駁回上訴人全部之訴,又縱認上訴人之請求係屬 有據,則被上訴人亦請求酌減違約金之數額,惟其另願一部 退讓即給付2 萬元以達成訴訟上和解。是自難以率認被上訴 人已一部認諾其應給付2 萬元、或其未曾爭執違約金之數額 過高、或原審未盡闡明義務命被上訴人就違約金之數額與計 算方式為補充或敘明,抑或原審之判決有何逾越被上訴人所 為聲明範圍等瑕疵存在。原審綜合審酌全辯論意旨而為兩造 間之約定違約金數額應予酌減之判決,上訴人別無具體指明 原判決尚有何等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 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情事及符合各該條款要件之 具體事實,是依前揭說明,原審依法認定事實、取捨證據而 為判決,尚無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等語,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
四、本件小額訴訟之上訴,既經駁回,則第二審裁判費用1,500 元,自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為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9 第2 款、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49 條第1 項、 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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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