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86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企業有限公司、賴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債務人德企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供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可示,其法定代 理人現為賴惠珊)二、相對人賴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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