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86號
KSDV,106,司票,586,2017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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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企業有限公司賴甲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德企業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
  供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可示,其法定代
  理人現為賴惠珊)
二、相對人賴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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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