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5年度,2381號
KSDV,105,審訴,2381,2017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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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23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張基柱
      張文麟
      張文彬
      藍張素雪
      侯張素華
      張家晉
      張家瑋
      陳張素英
      張素珍
      張素真
      張香婷
      張素滿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 月2 日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238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 年12月8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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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