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5年度,948號
KSHM,105,上訴,948,20170214,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9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宗德
選任辯護人 莊進祥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佳憲
選任辯護人 吳豐賓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9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五項第二行「附表二」,應更正為「附表一」(即張宗德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