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141號
MLDV,106,苗簡,141,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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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14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江泰豐
被   告 林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該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 1 月1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 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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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