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元裕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錦松
被 告 泰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明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
被 告 洪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國亮
被 告 劉德章
陳忠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2309號、第3878號)暨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3701號
、第4174號),又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
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錦松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 貳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元裕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貳拾肆罪,各處罰 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陳明華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 參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泰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參拾罪,各處罰金 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洪基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劉德章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並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陳忠文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 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肆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大京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京公司,另行審結)於 民國101 年2 月9 日至102 年2 月8 日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下稱工程會)停權期間,李權明(另行審結)、吳瑞 玲(另行審結)2 人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基於借用他人 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3 、4 月間,由李權明前往 臺中市向無投標意願之元裕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 裕公司)負責人陳錦松借用該公司名義以投標承攬苗栗地區 政府採購案,陳錦松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元裕公司名義之犯 意應允,並與李權明約定借牌模式為「吳瑞玲欲投標採購案 前,會以電子郵件告知陳錦松,如陳錦松無特別表示意見, 即由大京公司以元裕公司名義進行投標,如得標,工程款總 額由元裕公司扣除每案設計監造費25% 之稅金與管理費後, 剩餘款項歸大京公司所有,陳錦松僅於工程查核及評選才出 席,且出席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另計,後續工程履約則 由大京公司員工完成」。嗣後,李權明與吳瑞玲即先後以元 裕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一所示採購案,並標得如附表一所 示採購案,致如附表一所示採購案之開標均發生不正確之結 果。
㈡大京公司(另行審結)於101 年2 月9 日至102 年2 月8 日 遭工程會停權期間,李權明(另行審結)、吳國成(另行審 結)、吳瑞玲(另行審結)3 人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基 於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12月間,由李權 明指示吳國成向無投標意願之泰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泰欣公司)負責人陳明華借用該公司名義投標承攬苗栗 地區政府採購案,陳明華則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泰欣公司名義 之犯意應允,並與李權明、吳國成約定借牌模式為「自101 年1 月1 日起,大京公司得以泰欣公司名義借牌承攬政府採 購案,於標案開標前,由陳明華登入政府採購網領取空白標 單,陳明華再以電子郵件寄送予吳瑞玲,吳瑞玲復以大京公 司自行刻印之陳明華及泰欣公司大小章、文件等資料填寫標 價、製作投標資料及投標,並由大京公司以泰欣公司名義進 行投標。如得標,泰欣公司將以當年度設計費發票累計金額
訂定百分比,換算需支付陳明華之借牌費,若設計費金額累 計500 萬以下、以發票金額18 %換算;若設計費金額累計50 0 萬以上至800 萬以下、以發票金額13% 換算;若設計費金 額累計800 萬以上、以發票金額8%換算需支付陳明華之借牌 費,而陳明華僅於工程查核及評選才出席,且出差費2000元 及簡報費3000元另計,後續工程履約則由大京公司員工完成 」。嗣後,吳國成及吳瑞玲即先後以泰欣公司之名義,投標 如附表二所示採購案,並標得如附表二所示採購案,致如附 表二所示採購案之開標均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㈢徐耀勇(另行審結)為取得通霄鎮公所辦理之「101 年度通 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第2 次)」採購案 ,惟因其實際經營之福鶴企業社無法投標政府採購案,竟意 圖影響採購結果,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於101 年 9 月開標前某日,向無投標意願之洪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洪基公司)實際負責人劉德章借用該公司名義投標,劉德章 復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洪基公司名義投標之犯意,同意徐耀勇 借牌投標。嗣於本工程截標前,由徐耀勇持送已製作完成之 投標資料與劉德章共同填寫標價、蓋印洪基公司大小章,並 由徐耀勇前往通霄鎮公所投標,嗣於101 年9 月20日順利得 標該工程,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㈣徐耀勇(另行審結)為取得通霄鎮公所辦理「101 年度通霄 鎮福興里南勢溪上游野溪清疏等十區工程」、「102 年度通 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第1 期)」、「通 霄鎮五北里後壁溪河段野溪清疏等六區工程」,惟因其實際 經營之福鶴企業社無法投標政府採購案,竟意圖影響採購結 果,在101 年12月25日前某日,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 意,向無意投標之鐽榮土木包工業(下稱鐽榮土木包,另行 審結)負責人陳忠文借牌投標,陳忠文復基於容許他人借用 鐽榮土木包名義投標之犯意,同意徐耀勇借牌投標。徐耀勇 遂以鐽榮土木包名義投標,並分別於101 年12月25日得標通 霄鎮公所「101 年度通霄鎮福興里南勢溪上游野溪清疏等十 區工程」、於102 年6 月11日得標「102 年度通霄鎮縣管河 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第1 期)」、於102 年11月7 日得標「通霄鎮五北里後壁溪河段野溪清疏等六區工程」等 3 件工程,致開標均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證據: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 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 454 條第1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第92條,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
7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四、附記事項:按刑法之接續犯,係一個犯罪行為接續進行,而 侵害同一法益之謂。至集合犯,乃指行為之本質上,已預設 其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實行複次作為之 特徵,經立法特別歸類,使成獨立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態樣 ,故雖有複次作為,仍祇成立一罪者而言。如客觀上先後有 數行為,逐次實施,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性質之法益,其每 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時間差距上,可以分 開,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所 犯又非屬預設其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實 行複次作為之特徵,自應就每一行為分別論罪,而併合處罰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10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意圖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 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並非經立法預設其本質 係具持續實行之複次作為。犯罪事實㈠之被告李權明、吳瑞 玲,犯罪事實㈡之被告李權明、吳國成、吳瑞玲,犯罪事實 ㈣之徐耀勇,其等均明知大京公司不具備投標廠商資格而無 從以自己名義合格參與上開採購案之投標,其等為獲取合格 參與投標之不當利益,分別與基於容許他人借牌犯意、具有 登記合格參與投標資格之被告元裕公司負責人陳錦松、泰欣 公司負責人陳明華、鐽榮土木包負責人陳忠文合意,借用元 裕公司、泰欣公司、鐽榮土木包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一、 二及犯罪事實㈣所示各採購案之投標,故被告陳錦松、陳明 華、陳忠文所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各 行為間,具有相當之獨立性,其等所為多次犯行,均犯意各 別,時間各異,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元裕公司 、泰欣公司分別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而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 第87條第5 項後段所定之罰金,亦應予以分論併罰。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 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併附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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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案名稱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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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 年度通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起訴書同一標案贅載1 次,│
│ │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 │據公訴檢察官更正,見本院│
│ │ │103 重訴4 卷㈠第212 頁。│
├──┼────────────────────┼────────────┤
│2 │101 年度後龍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 │
│ │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 │ │
├──┼────────────────────┼────────────┤
│3 │後龍鎮大庄里5 鄰道路路面排水溝改善工程委│ │
│ │託設計監造 │ │
├──┼────────────────────┼────────────┤
│4 │苑裡鎮縣管河川及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第│ │
│ │2 次)委託設計及監造 │ │
├──┼────────────────────┼────────────┤
│5 │西濱快速公路(台61線)通霄聯絡道橋下平面│ │
│ │道路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 │ │
├──┼────────────────────┼────────────┤
│6 │後龍鎮中華路等道路路面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 │
│ │造 │ │
├──┼────────────────────┼────────────┤
│7 │通霄鎮坪頂里水岸景觀風貌改造工程委託規劃│ │
│ │、設計及監造 │ │
├──┼────────────────────┼────────────┤
│8 │101 年度里小型建設工程─苑港里、西勢里公│ │
│ │園活動中心內部修繕工程 │ │
├──┼────────────────────┼────────────┤
│9 │101 年度通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 │
│ │工程(第2次)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 │ │
├──┼────────────────────┼────────────┤
│10 │苗栗縣竹南運動公園休憩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設│ │
│ │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 │
├──┼────────────────────┼────────────┤
│11 │101 年度里小型建設工程─中正里、苑坑里、│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度里│
│ │水坡里、舊社里道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小型建設工程─中正里、苑│
│ │ │坑里、水坡里、舊社里道路│
│ │ │改善工程」,據公訴檢察官│
│ │ │更正,見本院103 重訴4 卷│
│ │ │㈠第212 頁。 │
├──┼────────────────────┼────────────┤
│12 │後龍鎮福寧里等里災害復健工程委託規劃設計│起訴書誤載為「後龍鎮福寧│
│ │及監造 │里等里災害復健工程」,據│
│ │ │公訴檢察官更正,見本院10│
│ │ │3 重訴4 卷㈠第212 頁。 │
├──┼────────────────────┼────────────┤
│13 │101 年度後龍鎮內零星道路整修工程(開口合│ │
│ │約)委託設計監造 │ │
├──┼────────────────────┼────────────┤
│14 │101 年度後龍鎮福寧里5 鄰候車亭新建工程委│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度後│
│ │託規劃設計及監造 │龍鎮福寧里5 鄰候車亭新建│
│ │ │工程」,據公訴檢察官更正│
│ │ │,見本院103 重訴4 卷㈠第│
│ │ │212 頁。 │
├──┼────────────────────┼────────────┤
│15 │101 年度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第2 波競爭型│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度公│
│ │計畫─苑裡鎮候車亭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 │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第2 波│
│ │ │競爭型計畫─苑裡鎮候車亭│
│ │ │工程」,據公訴檢察官更正│
│ │ │,見本院103 重訴4 卷㈠第│
│ │ │212 頁。 │
├──┼────────────────────┼────────────┤
│16 │苑裡鎮蕉埔里苑裡溪護岸渠道改善工程 │ │
├──┼────────────────────┼────────────┤
│17 │通霄濱海遊憩區整合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 │
│ │造 │ │
├──┼────────────────────┼────────────┤
│18 │101 年度通霄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 │
│ │工程(第3次)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 │ │
├──┼────────────────────┼────────────┤
│19 │苑裡鎮苗50線觀光遊藝設施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
├──┼────────────────────┼────────────┤
│20 │苗栗縣後龍鎮外埔漁港2 號及3 號道路周邊配│起訴書誤載為「苗栗縣後龍│
│ │合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 │鎮外埔漁港2 號及3 號道路│
│ │ │周邊配合改善工程」,據公│
│ │ │訴檢察官更正,見本院103 │
│ │ │重訴4 卷㈠第212 頁。 │
├──┼────────────────────┼────────────┤
│21 │通霄鎮內湖溪排水忠孝橋下游右側護岸加強工│ │
│ │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 │ │
├──┼────────────────────┼────────────┤
│22 │苑裡鎮101 年度申挖AC路面修復工程委託設計│起訴書誤載為「苑裡鎮101 │
│ │監造技術服務 │年度中山路路面改善工程」│
│ │ │,據公訴檢察官更正,見本│
│ │ │院103 重訴4 卷㈠第212 頁│
│ │ │。 │
├──┼────────────────────┼────────────┤
│23 │龍鳳漁港北碼頭及南碼頭塌陷修復工程委託規│ │
│ │劃、設計及監造工作 │ │
├──┼────────────────────┼────────────┤
│24 │龍鳳漁港南堤及外埔漁港東堤浮動碼頭工程委│起訴書誤載為「龍鳳漁港回│
│ │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 │填新生地工程委託監造」,│
│ │ │據公訴檢察官更正,見本院│
│ │ │103 重訴4 卷㈠第212 頁。│
└──┴────────────────────┴────────────┘
【附表二】
┌──┬─────────────────────────────────┐
│編號│ 標案名稱 │
├──┼─────────────────────────────────┤
│1 │通霄漁港航道口淤砂疏浚工程等3 件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 │
├──┼─────────────────────────────────┤
│2 │西湖溪西湖橋上游上湖堤防應急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工作 │
├──┼─────────────────────────────────┤
│3 │101 年度苗栗縣頭份鎮等6 鄉鎮道路零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 │﹚ │
├──┼─────────────────────────────────┤
│4 │101 年度苗栗縣頭份鎮等3 鄉鎮縣鄉道修建工程小型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 │ (開口契約) │
├──┼─────────────────────────────────┤
│5 │通霄鎮烏眉里等各里亟需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 │
├──┼─────────────────────────────────┤
│6 │101 年度小型工程開口契約及101 年度道路挖掘修復開口契約委託設計監造│
│ │案 │
├──┼─────────────────────────────────┤
│7 │苗栗市等7 鄉鎮101 年度治山防災及中央補助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開口│
│ │契約) │
├──┼─────────────────────────────────┤
│8 │苑裡鎮101 年度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 │
├──┼─────────────────────────────────┤
│9 │苗栗縣竹南鎮照南路管道修復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工作案 │
├──┼─────────────────────────────────┤
│10 │苗栗市國華路道路景觀與人本環境改善計畫示範道路延伸工程委託規劃設計│
│ │及監造技術服務 │
├──┼─────────────────────────────────┤
│11 │101 年度南龍區漁港淤砂疏浚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工作(開口合約)│
├──┼─────────────────────────────────┤
│12 │頭份鎮中央路景觀規劃計畫–委託設計及監造工作 │
├──┼─────────────────────────────────┤
│13 │101 年度苗栗縣寬頻管道設施維修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工作(開口合約)│
├──┼─────────────────────────────────┤
│14 │101 年度既有- 計畫─苗栗市婦幼中心周邊人行道改善工程( 委託設計及監│
│ │造) │
├──┼─────────────────────────────────┤
│15 │苗栗市台13線觀光旅遊環境景觀再造計畫工程( 委託設計及監造) │
├──┼─────────────────────────────────┤
│16 │101 年度苑裡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 第3 次) 委託設計監造│
│ │技術服務 │
├──┼─────────────────────────────────┤
│17 │後龍鎮埔頂社區國3 橋下環境改善工程委託設計監造 │
├──┼─────────────────────────────────┤
│18 │101 年度後龍鎮縣管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浚清淤工程(第三次)開口合約委託│
│ │設計及監造 │
├──┼─────────────────────────────────┤
│19 │101 年度通霄鎮福興里南勢溪上游野溪清疏等十區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
│ │技術服務 │
├──┼─────────────────────────────────┤
│20 │通霄鎮坪頂里12鄰許厝道路駁坎坍塌復建工程等10件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
│ │造技術服務 │
├──┼─────────────────────────────────┤
│21 │101 年8 月蘇拉及天秤颱風災害C1類﹙頭份鎮等3 鄉鎮﹚26件復建工程委託│
│ │設計監造 │
├──┼─────────────────────────────────┤
│22 │苗栗縣外埔漁港浮動碼頭修復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工作 │
├──┼─────────────────────────────────┤
│23 │102 年度苗栗縣寬頻管道設施維修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工作(開口合約)│
│ │後續擴充案 │
├──┼─────────────────────────────────┤
│24 │101 年度苗栗縣寬頻管道設施維修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工作(開口合約)│
│ │後續擴充案 │
├──┼─────────────────────────────────┤
│25 │明德水庫特定區南案污水下水道及鄉內挖掘道路修復、道路品質考核補助工│
│ │程委託設計監造 │
├──┼─────────────────────────────────┤
│26 │102 年頭份鎮等3 鄉鎮縣鄉道改善工程及小型公共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 │開口契約) │
├──┼─────────────────────────────────┤
│27 │102 年度苗栗縣竹南鎮等4 鄉鎮縣鄉道修建改善及全縣小型其他公共工程等│
│ │委託監造服務 │
├──┼─────────────────────────────────┤
│28 │102 年度竹南鎮等5 鄉鎮全縣道路零星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開口合約﹚│
├──┼─────────────────────────────────┤
│29 │101 年度頭屋鄉獅潭村五聖宮旁野溪等二區清疏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
├──┼─────────────────────────────────┤
│30 │西濱快速公路(台61線)苗栗縣苑裡段橋下平面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工程委託│
│ │設計監造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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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卷內頁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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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李權明之供述。 │他797 卷㈦第1 至8 頁、偵│
│ │ │2309卷㈡第227 至231 頁、│
│ │ │本院卷㈠第174 至178 頁、│
│ │ │本院卷㈠第211 至215 頁。│
├──┼───────────────┼────────────┤
│2 │被告吳瑞玲之供述。 │他797 卷㈣第160 至164 頁│
│ │ │、他125 4 卷㈡第113 至11│
│ │ │7 頁、本院卷㈠第174 至17│
│ │ │8 頁、本院卷㈠第211 至21│
│ │ │5 頁。 │
├──┼───────────────┼────────────┤
│3 │被告陳錦松之供述。 │他797 卷㈢第1 至3 頁反面│
│ │ │、他797 卷㈢第12至13頁、│
│ │ │本院卷㈠第174 至178 頁、│
│ │ │本院卷㈠第211 至215 頁。│
├──┼───────────────┼────────────┤
│4 │證人謝明君之證述。 │廉查中48卷㈣第243 至249 │
│ │ │頁、他797 卷㈤第164 至16│
│ │ │7 頁。 │
├──┼───────────────┼────────────┤
│5 │證人林雅芳之證述。 │他797 卷㈢第59至76頁、他│
│ │ │797 卷㈢第198 至206 頁。│
├──┼───────────────┼────────────┤
│6 │證人賴振墉之證述。 │他797 卷㈥第1 至13頁、他│
│ │ │797 卷㈥第93至103 頁、廉│
│ │ │查中48卷㈤第94至123 頁、│
│ │ │偵2309卷㈣第189 至199 頁│
│ │ │、他1254卷㈡第113 至117 │
│ │ │頁。 │
├──┼───────────────┼────────────┤
│7 │大京公司自101 年2 月9 日至102 │廉查中48卷㈦第2 至3 頁。│
│ │年2 月8 日止,為政府採購網公告│ │
│ │列拒絕往來廠商查詢資料。 │ │
│ ├───────────────┼────────────┤
│ │103 年5 月7 日於元裕公司扣得扣│他797 卷㈡第21至27頁。 │
│ │押物品編號6-1 、「大京公司向元│ │
│ │裕公司借牌採購一覽表」( 第一次│ │
│ │)。 │ │
│ ├───────────────┼────────────┤
│ │103 年5 月7 日於元裕公司扣得扣│他797 卷㈡第31至33頁。 │
│ │押物品編號6-2 、「大京公司向元│ │
│ │裕公司借牌採購一覽表」( 第二次│ │
│ │) 。 │ │
│ ├───────────────┼────────────┤
│ │103 年5 月7 日於元裕公司扣得扣│他797 卷㈡第28至30頁。 │
│ │押物品編號6-3 、「大京公司向元│ │
│ │裕公司借牌採購一覽表」( 第三次│ │
│ │) 。 │ │
├──┼───────────────┼────────────┤
│8 │103 年5 月7 日於元裕公司扣得扣│他797 卷㈡第84至87頁。 │
│ │押物品編號6-4 、「元裕公司給李│ │
│ │權明之領據」。 │ │
│ ├───────────────┼────────────┤
│ │103 年5 月7 日於大京公司扣得扣│廉查中48卷第22至32頁。│
│ │押物品編號6-6 ,臺灣銀行、戶名│ │
│ │:元裕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帳 │ │
│ │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
│ │103 年5 月7 日於大京公司扣押物│廉查中48卷第34至44頁。│
│ │品編號6-7 ,國泰世華銀行、戶名│ │
│ │:元裕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帳│ │
│ │號:000000000000號存摺。 │ │
├──┼───────────────┼────────────┤
│9 │102 年2 月6 日下午2:02:03 陳錦│廉查中48卷第45頁。 │
│ │松持用0000000000號撥打李權明09│ │
│ │00000000號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10 │101 年3 月7 日「101 年度通霄鎮│廉查中48卷第46至52頁。│
│ │縣管河川清淤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 │
│ │」招標公告及同年月16日決標公告│ │
│ │。 │ │
├──┼───────────────┼────────────┤
│11 │工程會提供「101 年通霄鎮縣管河│廉查中48卷第53至54頁。│
│ │川清淤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之電│ │
│ │子領標資料。 │ │
│ ├───────────────┤ │
│ │中華電信使用者帳號查詢資料。 │ │
├──┼───────────────┼────────────┤
│12 │大京公司101 年間,使用者帳號登│廉查中48卷第55至74頁。│
│ │入電子領標網以「00000000」帳號│ │
│ │領標資料。 │ │
├──┼───────────────┼────────────┤
│13 │101 年7 月9 日「101 年度通霄鎮│廉查中48卷第75至81頁。│
│ │縣管河川清淤工程( 第2 次) 委託│ │
│ │計監造案」招標公告及同年月19日│ │
│ │決標公告。 │ │
├──┼───────────────┼────────────┤
│14 │工程會提供「101 年通霄鎮縣管河│廉查中48卷第82至83頁。│
│ │川清淤工程( 第2 次) 委託設監造│ │
│ │案」之電子領標資料。 │ │
│ ├───────────────┤ │
│ │中華電信使用者帳號查詢資料。 │ │
├──┼───────────────┼────────────┤
│15 │101 年7 月16日大京公司員工賴振│他797 卷㈤第139 頁。 │
│ │墉與卡羅影印中心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 │101 年7 月16日下午1:46:40 陳錦│廉查中48卷第84頁。 │
│ │松持用0000000000號撥打大京公司│ │
│ │000000000 號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 │101 年8 月13日上午10:12:20陳錦│廉查中48卷第85頁。 │
│ │松持用0000000000號撥打李權明09│ │
│ │00000000號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101 年8 月14日上午10:01:57陳錦│廉查中48卷第86頁。 │
│ │松持用0000000000號撥打李權明09│ │
│ │00000000號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101 年9 月5 日上午8:09:05苗栗│廉查中48卷第87頁。 │
│ │縣竹南鎮公所撥打大京公司037680│ │
│ │165 號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101 年10月15日下午3:06:56 大京│廉查中48卷第88頁。 │
│ │公司員工黃惠玲持用000000000 號│ │
│ │撥打李權明0000000000號電話之通│ │
│ │訊監察譯文。 │ │
│ ├───────────────┼────────────┤
│ │101 年10月26日下午3:06:50 陳錦│廉查中48卷第89頁。 │
│ │松持用0000000000號撥打大京公司│ │
│ │000000000 號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 │101 年11月23日下午1:55:13 陳錦│廉查中48卷第90頁。 │
│ │松持用0000000000號撥打大京公司│ │
│ │000000000 號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起訴書誤載日期為101 年11月19│ │
│ │日) 。 │ │
│ ├───────────────┼────────────┤
│ │101 年12月12日下午4:26:42 李權│廉查中48卷第91頁。 │
│ │明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037680│ │
│ │165 號電話與吳國成之通訊監察譯│ │
│ │文。 │ │
│ ├───────────────┼────────────┤
│ │101 年12月19日上午9:26:16 陳錦│廉查中48卷第92頁。 │
│ │松持用0000000000號撥打大京公司│ │
│ │000000000 號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 │102 年2 月18日上午11:05:37陳錦│廉查中48卷第9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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