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8號
原 告 陳蓮涓
訴訟代理人 張琬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兆之等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參
佰陸拾壹萬捌仟肆佰零陸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伍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拾貳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一、被繼承人陳健生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二千零四十二萬七千
六百零九元(依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之記載)。
二、原告主張原告應分得三分之二之遺產。
三、基上,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一千三百六十一萬八千四百
零六元,計算式:20,427,609×2/3=13,618,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