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54號
TPDV,105,重訴,454,2017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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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SILK TEXTILE INDUSTRIES(S)PTE LTD(即松井
       邦彥)
           設日本石川縣金澤市高尾一丁目42
            3番地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碧多妮蠶絲股份有限公司王慧珍、徐志
榮、徐士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800元
(即105年3月24日新加坡幣720,000元換算新臺幣匯率1:23.89
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5,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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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碧多妮蠶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