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所有權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60號
CHDV,105,訴,960,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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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江廷寶
法定代理人 江坤龍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律師
被   告 江岳霖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5號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5號確認管 理權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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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