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3186號
TCEV,105,中簡,3186,2017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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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3186號
原   告 林柏村
被   告 洪春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二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 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嗣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日以書狀將前開二十萬 元減縮聲明為十萬元(參本院卷第一百零三頁),並於一0 六年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將原起訴請求金 額減縮為十萬元(參本院卷第一百十頁),其餘聲明不變,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被告竟持原告名義簽發之發 票日一0一年九月十八日、票據號碼CH963736號、票面金額 一百五十萬元(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經本院以一0二年度司票字第四七五三號民事裁定准為 強制執行,並將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巷○ ○○○○○號房地查封(下稱系爭房地)。嗣經原告提起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一0三年度中簡字第二0九 二號民事判決,以系爭本票發票人之筆跡與原告筆跡顯不相 符,且因無法證明該票據係屬真實,判決確定系爭本票債權 不存在,被告雖曾提上訴,嗣後又撤回上訴,原告終獲勝訴 確定判決。詎料,被告竟又聲請本院對原告以本院一0四年 度司裁全字第一0一九號裁定准予對原告為假扣押,原告對 該假扣押聲明異議,惟遭本院以一0四年度執事聲字第八十 號駁回。嗣被告再對原告提起代位請求給付分配款之訴訟, 經本院以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二號民事判決被告敗訴, 被告雖曾提起上訴,惟因未繳納裁判費遭駁回確定。足證兩



造間確實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被告對原告所為假扣押 裁定,實屬無據。被告濫行對原告提起訴訟,造成原告名譽 及信用受損。原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五 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精 神上損害賠償十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十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提出存證信函影本、本院一0五年度 司裁全聲字第二七九號裁定。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略以:
原告與被告及訴外人蔡桂蘭陸朝國素不相識。蔡桂蘭所交 付被告之系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是被偽造的。原告是因朋友 介紹幫忙,才答應蔡桂蘭之要求,擔任系爭房地之登記人頭 ,讓蔡桂蘭用原告名義辦理貸款。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臺中地檢署)一0三年偵字第一一六二九號案件偵 查中,原告有坦承為了報酬,始擔任訴外人陸朝國在旅順路 房子之登記人頭,但原告未拿到報酬。本院一0三年度中簡 字第二0九二號判決確定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確定後,民事 執行處將原來為被告所提存之分配款解回再重新分配予其他 債權人,被告沒有分配到任何拍賣所得之款項。如無被告之 前開本票裁定,原告所有系爭房地固仍遭其他債權人拍賣, 惟被告無任何債務關係對原告假扣押,用假本票及多項不存 在的債權,聲請假扣押執行,造成原告名譽受損害,原告因 而要跑法院,還要請律師等語資為抗辯。
貳、被告抗辯略以:
由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二號民事判決結果可知,原 告並非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訴外人蔡桂蘭伍柏安及原告 就清償訴外人林盈良所負債務部分,根本未自己出資,而係 以第三人林格維或原告名義以系爭房地為擔保品向其他銀行 貸款清償。且伍柏安亦因以代人處理不動產或資產相關案件 遭判決偽造文書確定,伍柏安既曾於前案中自認與蔡桂蘭為 男女朋友,伊自有可能與蔡桂蘭均為原告背後主謀者,而卻 將責任均推卸予在逃之蔡桂蘭。原告是系爭房地登記之人頭 ,被告是在本院一0三年度中簡字第二0九二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之訴(即一0二年度司票字第四七五三號本票裁定 )敗訴確定後,再聲請一0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0一九號假 扣押裁定,再以該裁定聲請一0四年度司執全字第五0二號 強制執行假扣押,再提起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二號「代 位請求給付分配款」,嗣該案判決被告敗訴確定。被告係因 本案判決敗訴確定,聲請撤銷前開一0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



0一九號假扣押裁定,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裁全聲字第二 七九號裁定撤銷。又系爭房地在被告假扣押執行之前即遭訴 外人游文添蔡馥羽以抵押權人身分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 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二四四七三號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 被告其後持系爭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一0二年度司 執字第一二五一九一號)亦併入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二四 四七三號強制執行,是被告聲請強制執行系爭房地之前已經 有他人聲請查封,被告僅係併案執行。又系爭房地除被告外 ,亦尚有其他債權人即林佳宜等人聲請假扣押(一0四年度 司執全字第五二九號、一0五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二二五號) 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㈡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叁、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系爭房地於被告假扣押執行之前即遭訴外人游文添蔡馥羽 以抵押權人身分聲請本院執行處以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二 四四七三號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由訴外人施詠瑄拍定。( 參本院卷第九十四頁至第九十五頁)。被告其後持本院一0 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五一九一號聲請強制執行併入一0二年 度司執字第一二四四七三號強制執行。
二、本院一0三年度中簡字第二0九二號判決確定系爭本票債權 不存在確定後,將原來為被告所提存之分配款解回再重新分 配予其他債權人,被告並未分配系爭房地拍賣之任何價金( 參本院卷第九十七頁)。
三、被告於本院一0三年度中簡字第二0九二號判決確定系爭本 票債權不存在確定後,再聲請一0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0一 九號假扣押裁定,再以該裁定聲請一0四年度司執全字第五 0二號強制執行假扣押,再提起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二 號「代位請求給付分配款」,嗣經判決被告敗訴確定。因本 案判決敗訴,被告後來對一0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0一九號 假扣押裁定聲請撤銷,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裁全聲字第二 七九號裁定撤銷。
四、原告在臺中地檢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二九號案件偵查 中坦承為了報酬,擔任訴外人陸朝國在旅順路房子之登記人 頭。
五、系爭房地除被告外,尚有其他債權人即林佳宜林冠豪、林 有志、阮卉綺等人聲請假扣押(一0四年度司執全字第五二 九號、一0五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二二五號)。
肆、兩造爭執事項:
原告是否因被告聲請假扣押系爭房地受有損害而得請求精神 慰撫金十萬元?




伍、法院之判斷:
一、按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 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 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再假扣押之裁定,債權 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 百三十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述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三十一條規定之目的,無非在於防止債權人濫行假扣押,再 任意撤銷假扣押裁定,倘認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均 應負責損害賠償,顯與假扣押制度在於保全強制執行之本旨 相悖,且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之立法意旨。況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原因不一,其本案請求或因債 務人清償、抵銷等事由而消滅,或經本案判決認其請求權不 存在等等,設若相同之原因事實,如由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 押,僅能依民法侵權行為有關規定請求債權人賠償損害,並 應就債權人之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反之,如由債權人主 動撤銷假扣押裁定,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之規 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不以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殊 非公平。又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假扣押裁定因假扣押債權人聲請而撤銷,假扣押債務人因而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向假扣押債權人請求賠 償者,係與「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假扣押債 權人未依限期起訴」併列為請求賠償之原因,則解釋「假扣 押裁定因假扣押債權人聲請而撤銷」之要件,應予限縮為債 權人顯無正當請求權而任意聲請假扣押裁定,嗣後再聲請撤 銷之情形始有其適用,方符事理衡平。至債權人因假扣押原 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而主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 定者,則應非適用之列,以兼顧假扣押程序保全強制執行之 制度目的,俾免對於假扣押債權人過苛。又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三十一條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對於假 扣押裁定抗告,經抗告法院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之情形, 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撤銷之情形而言,若係因本案訴訟敗訴 確定而撤銷該裁定,僅屬因命假扣押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 ,尚非該條所謂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最高法院著有六十七年 台上字第一四0七號判例參照),足見假扣押債權人縱遭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尚無從逕認假扣押債務人當然可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債權人賠償損害。二、經查,被告聲請一0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0一九號假扣押裁 定,再以該裁定聲請一0四年司執全字第五0二號強制執行 假扣押,原告則對前開一0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0一九號假 扣押裁定提出異議,嗣遭本院以一0四年度執事聲字第八十



號裁定駁回。被告再提起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二號「代 位請求給付分配款」,嗣經判決被告敗訴確定,被告即對一 0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0一九號假扣押裁定聲請撤銷,並經 本院以一0五年度司裁全聲字第二七九號裁定撤銷,為兩造 所不爭執,並有本院民事執行處一0四年度六月十一日中院 東民執一0二司執子字第一二四四七三號函、本院一0三年 度中簡字第二0九二號判決、一0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0一 九號假扣押裁定、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二號民事判決、 一0五年度司裁全聲字第二七九號民事裁定(參本院卷第九 十七頁、第七十二頁至第七十五頁、第八十二頁、第八十四 頁、第四十七頁、第二十三頁)附卷可稽。是被告係因本案 判決敗訴確定而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尚非顯無正當理 由而任意聲請假扣押,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以其所有系爭房 地遭被告假扣押為由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損害,於法自有未 合。
三、再者,原告所有系爭房地於被告以本院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 一二五一九一號聲請強制執行之前,即遭訴外人游文添、蔡 馥羽以抵押權人身分以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二四四七三號 聲請拍賣抵押物,其後亦有訴外人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本院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七四二五號聲請強制執行 。被告及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案件均併入游文 添、蔡馥羽所聲請拍賣抵押物之一0二司執字第一二四四七 三號強制執行,嗣由訴外人施詠瑄拍定等情,有本院一0二 年度司執字第一二四四七三號執行卷、本院民事執行處一0 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中院東民執子字第一二四四七三號函,附 卷可稽(參本院卷第八十九頁至第九十五頁)。又系爭房地 除被告外,尚有其他債權人即林佳宜等人聲請假扣押,有本 院一0五年度司執全字第五二九號、本院一0五年度司裁全 字第一二二五號保全程序卷面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八十七 頁、第八十八頁)。綜上,對原告所有系爭房地聲請扣押及 執行拍賣之人,除被告外,尚有前述其他債權人,系爭房地 其後亦遭其他債權人拍賣完畢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縱 或被告未對系爭房地聲請假扣押或強制執行,原告系爭房地 仍遭拍賣。再者,本院執行處原欲將分配予被告之系爭房地 拍賣所得價金予以提存,嗣因被告本案判決敗訴確定並撤銷 假扣押之裁定,復將前開提存金額解回重新分配予其他債權 人,被告並未分得任何原告系爭房地遭其他債權人拍賣所得 任何價金,為兩造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被告對系爭房地聲 請假扣押致其名譽遭受損害,請求賠償其精神損害,自屬無 據。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第



一項負損害賠償之責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駁回,附此敘明。
四、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 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 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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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