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277號
KSDV,102,消債更,277,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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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陳曉双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曉双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曉双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 費貸款、信用卡契約等,致積欠無擔保債務計新臺幣(下同 )816,831元,因無法清償債務,而於民國95年3月間依金融 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 同意自95年3 月起分48期,每月償還金額為14,678元,後因 失業頓失收入,無力繼續繳納協商款項,而不得已於95年6 月間毀諾,是聲請人未依前開分期還款協議繼續履行,乃不 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所致,而聲請人現已不能清償債務, 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 裁定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 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與金融機 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 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 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 第151 條第7 項、第9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原則上係指客觀上聲請人有收支狀況之變動, 諸如物價上漲、家屬患病等導致支出增加,或因意外、病痛 無法工作、僱用之公司倒閉或裁員、減薪等以致收入減少等 情;又縱使財產及收支狀況無甚變動,但因協商時居於劣勢 ,未能實質協議,僅為爭取利息減少及分期清償之些許優惠 ,勉予允諾,惟其財產及收入客觀上存有難以如期履行之情 形,亦應認該當。債務人雖因不可歸責之原因致不能履行協 商條件,仍應符合「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法定要件 ,亦即應綜合債務人之財產、信用、收支與其所負全部債務 等狀況,評估其是否仍有償債能力,或即使仍得勉力清償, 但是否因年紀已長、身罹疾患、工作條件不佳或其他相類似 之因素,可預期足以影響日後基本生活之維持,而有不能清



償之虞等情,為其判斷之準據。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貸款、信用卡契約等致積 欠無擔保債務816,831元(包含資產公司債務119,000元) ,而於95年3 月間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 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 邦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辦理協商,而與各 債權人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3 月起分48期,並 於每月10日以14,678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 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而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惟於95 年6 月間毀諾未依約履行等情,此有債權人清冊、95年協 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聯邦銀行陳報狀、民事陳報 狀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至11頁、第22頁至24頁、 第44頁至46頁、第42頁至57頁、第58頁至61頁),堪認屬 實。經核聲請人自陳95年協商成立後因失業,而無力繳納 協商款項等情,據其提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顯示,聲請 人於95年4 月6 日於盈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後,於95 年4 月19日以圓愛企業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隨即於95年 5 月8 日退保,同日以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 ,並於95年8 月21日退保,此有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陳 報狀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頁、第58頁至61頁),堪認 聲請人95年6 月毀諾當時應確實因失業而頓失收入,且尚 須支付其當時所住居之高雄縣9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用9,210 元,則聲請人所稱因失業無力負擔當時每月須繳 納協商款14,678元,而於95年6 月間毀諾,即非不能採信 。聲請人既係因客觀上收入不足致不能履行原協商條件, 揆諸前開論述,自應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是聲請人主 張其於與債權銀行達成前開協商結論後,已因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尚屬可信。
(二)聲請人現任職廠茂紙器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據其提出1 月至7 月薪資證明每月薪資分別為20,200元、19,000元、 19,600元、20,200元、20,200元、20,200元、20,200元, 平均每月為20,029元,名下無財產,100 年度至101 年度 申報所得平均每月收入為20,909元、10,072元,勞工保險 已於98年退保等情,此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薪資單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投 保資料表、薪資證明等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7 頁至8 頁 、第16頁至21頁、62-63 頁),則以其所提出薪資證明平 均每月收入20,029元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較能



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三)至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須扶養母親,每月負擔扶養費2, 000 元一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 第1114條第1 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母親陳郭素琴為50年 生,與聲請人父親陳慶僚已離婚,共育有3 名子女,勞工 保險投保薪資額為21,000元,100年度、101年度均無申報 所得資料,名下有2 筆不動產,依課稅評定及公告現值計 算其價值約為1,094,600 元,現以裁縫為收入來源,每月 收入約5,000 元等情,此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 謄本、家族系統表、陳郭素琴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陳郭 素琴100年度、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 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民事陳報狀等件在卷可參(見本 院卷第7頁至9頁、第80頁、第78頁、第74頁、第75頁至77 頁、第89頁至90頁),雖聲請人之母名下擁有非自住之不 動產,惟不動產之變價非可立即為之,又由聲請人母親現 有每月收入以觀,對照聲請人之母所居住高雄市之生活水 準及物價水平,如僅依聲請人之母現有之收入,於經濟層 面客觀上難認得獨立維持生活而應需聲請人扶養;至扶養 費用部分,參照民法第1118、1119條規定,其負扶養義務 之程度,亦應考量其目前身負債務之窘境,所負擔之扶養 義務能力,自非比一般,在無其他更為詳實之資料可供佐 證之情形下,認每人之扶養費,應以102 年度高雄市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為支出之標準,則於扣除 其每月收入5,000 元後,再與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人等3 人共同分擔,則聲請人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用,至多應為 2,297 元【計算式:(11,8 90 -5,000 )÷3 =2,297 ,元以下4 捨5 入】,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母親扶養費 2,000 元,低於上開數額,尚屬合理。至聲請人個人日常 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 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 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 本院參酌102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 元為認定其現在每月必要支出之標準,則聲請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 始得認係必要支出。又聲請人主張現賃屋而居,每月房屋 租金為7,000 元乙節,此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租賃 契約書在卷可證(本院卷第7 頁至9 頁、第32頁),考量 該房租支出係維持其住居之需求,房租部分依高雄市之租 賃不動產之現況,亦無不合理之處,應予以列計,然計算 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



所佔比例24.39 %,則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為8,99 0 元【計算式:11,890-(11,890×24.3 9% )=8,990 】。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20,029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8,990 元、扶養費2,000元及房屋租金7,000元後, 僅餘2,039元【計算式:20,029-8,990-2,000-7,000= 2,039】,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816,831元,以上開餘 額按月攤還結果,縱使不計利息,仍約33年期間始能清償 完畢,如加計利息負擔,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有違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堪認聲 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準此,上開償債年限將使聲 請人生活長期陷入窘境,於其目前身心狀況俱有不良影響 ,自非允當。從而,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聲請本院准予更生,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 果,即無不合。
四、末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其目前收入及財產狀況,不能履行 債務,依聲請人其目前收入及財產狀況,未償之債務亦屬不 能清償,有如上述。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等事由,從而,聲請人聲 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 生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已於102年12月11日下午4時公告。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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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富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茂紙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