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2年度,87號
TPDM,102,智易,87,201312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西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161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西帆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查緝購得之仿冒商標T 恤壹件,均沒收。 事 實
一、蔡西帆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於民國98年4 月30日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809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甫於98年5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明 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商標之審定號數」欄所示之商標,分別 係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美商必爾斯藍 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必爾斯藍基公司)、日商可洛米哈特 斯日本公司(下稱可洛米哈特斯公司)、香港商凝結集團有 限公司(下稱凝結公司)、美商史塔西公司(下稱史塔西公 司)、日商康美狄加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美狄加松公司 )、日商立體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體派公司)、日商納 柏兒戶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納柏兒戶德公司)商標權人向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 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上,迄今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得 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 似之商標圖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 ,先於101年3、4月間,自大陸地區淘寶網之網站,購得仿 冒上開商標之商品若干,旋以帳號「Z0000000000」登入雅 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賣方名稱為「ANS SHOP」之拍賣網頁 ,並將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及照片刊登於上開網頁 ,供不特定上網瀏覽之顧客點選購買,且在其位於臺北市○ ○區○○路00號8樓之工作室,提供買家試穿選購,而出售 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 大隊第一中隊員警喬裝買家至上址向蔡西帆購入仿冒阿迪達 斯公司商標之T恤1件,並委請鑑識結果,認定確屬仿冒商品 ,再於102年3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 ,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可洛米哈特斯公司、凝結公司、史塔西 公司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 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 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本院於 審理中依法定程序調查,檢察官、被告蔡西帆於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 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 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部分,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 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且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 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及第159 條之4 之規定,應 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並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證明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雅 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現地偵查照片、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 司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違 反商標法搜索現場照片、必爾斯藍基公司函覆資料、NIKE產 品鑑定書、康美狄加松公司鑑定報告書、冠群國際專利商標 聯合事務所函文、納柏兒戶德公司鑑定意見書、違反商標法 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立體派公司鑑定意見書、保二總 隊保智大隊臺北分隊扣押物品目錄對照表、採證購得證物照 片、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門號基本資料查詢、通聯調閱 查詢單、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門號查詢資料及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任意性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 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



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 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而論以單純一罪而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 5085號判決參照)。被告自101 年3 、4 月間起至102 年3 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係利用相同方式持續販賣前揭仿冒商 標商品,其顯係以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意思,以相同之方式 反覆為上開行為,在客觀上難以強行分割,在法律上應僅評 價為接續犯之一行為。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 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 ㈡又被告有如前揭事實一所載之犯罪科刑紀錄及執行事實,有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有違反商標法之前科,竟不知悔改,仍販賣 本案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已影 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本案所生之危害程度、扣得之仿冒商 標商品數量、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 業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可洛米哈特斯公司、凝結公司、 史塔西公司及被害人必爾斯藍基公司達成和解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查緝購得之仿冒阿迪達斯 公司商標之T 恤1 件,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仁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
│編號│商品 │註冊商標之審│商標權人 │扣案數量│
│ │ │定號數 │ │ │
├──┼──────────┼──────┼───────┼────┤
│ 1 │球鞋(NIKE) │00000000 │耐克公司 │40雙 │
│ │ │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 2 │運動襪(NIKE) │00000000 │同上 │1雙 │
├──┼──────────┼──────┼───────┼────┤
│ 3 │外套(NIKE) │00000000 │同上 │4件 │
├──┼──────────┼──────┼───────┼────┤
│ 4 │包裝袋(NIKE) │00000000 │同上 │7個 │
├──┼──────────┼──────┼───────┼────┤
│ 5 │球鞋(ADIDAS) │00000000 │阿迪達斯公司 │19雙 │
│ │ │00000000 │ │ │
├──┼──────────┼──────┼───────┼────┤
│ 6 │T恤(ADIDAS) │00000000 │同上 │20件 │
│ │ │00000000 │ │ │
├──┼──────────┼──────┼───────┼────┤
│ 7 │外套(ADIDAS) │00000000 │同上 │1件 │
│ │ │00000000 │ │ │
├──┼──────────┼──────┼───────┼────┤
│ 8 │手鐲(CHROME HEART)│00000000 │可洛米哈特斯日│1只 │
│ │ │ │本公司 │ │
├──┼──────────┼──────┼───────┼────┤
│ 9 │項鍊(CHROME HEART)│00000000 │同上 │1條 │
│ │ │ │ │ │
├──┼──────────┼──────┼───────┼────┤
│ 10 │T恤(CHROME HEART) │00000000 │同上 │5件 │
│ │ │00000000 │ │ │
├──┼──────────┼──────┼───────┼────┤




│ 11 │背心(CLOT) │00000000 │凝結集團有限公│1件 │
│ │ │00000000 │司 │ │
├──┼──────────┼──────┼───────┼────┤
│ 12 │襯衫(CLOT) │00000000 │同上 │7件 │
│ │ │00000000 │ │ │
├──┼──────────┼──────┼───────┼────┤
│ 13 │T恤(CLOT) │00000000 │同上 │22件 │
│ │ │00000000 │ │ │
├──┼──────────┼──────┼───────┼────┤
│ 14 │棉褲(CLOT) │00000000 │同上 │5件 │
│ │ │00000000 │ │ │
├──┼──────────┼──────┼───────┼────┤
│ 15 │毛衣(CLOT) │00000000 │同上 │1件 │
│ │ │00000000 │ │ │
├──┼──────────┼──────┼───────┼────┤
│ 16 │外套(CLOT) │00000000 │同上 │1件 │
│ │ │00000000 │ │ │
├──┼──────────┼──────┼───────┼────┤
│ 17 │牛仔褲(CLOT) │00000000 │同上 │2件 │
│ │ │00000000 │ │ │
├──┼──────────┼──────┼───────┼────┤
│ 18 │T恤(STUSSY) │00000000 │史塔西公司 │25件 │
│ │ │00000000 │ │ │
├──┼──────────┼──────┼───────┼────┤
│ 19 │連帽外套(STUSSY) │00000000 │同上 │2件 │
├──┼──────────┼──────┼───────┼────┤
│ 20 │T恤(PLAY COMME DES │00000000 │康美迪加松股份│17件 │
│ │GARCONS) │ │有限公司 │ │
├──┼──────────┼──────┼───────┼────┤
│ 21 │針織外套(PLAY COMME│00000000 │同上 │8件 │
│ │DES GARCONS) │ │ │ │
├──┼──────────┼──────┼───────┼────┤
│ 22 │POLO衫(PLAY COMME │00000000 │同上 │4件 │
│ │DES GARCONS) │ │ │ │
├──┼──────────┼──────┼───────┼────┤
│ 23 │外套(VISVIM) │00000000 │立體派股份有限│3件 │
│ │ │ │公司 │ │
├──┼──────────┼──────┼───────┼────┤
│ 24 │牛仔褲(VISVIM) │00000000 │同上 │2件 │
├──┼──────────┼──────┼───────┼────┤




│ 25 │包包(VISVIM) │00000000 │同上 │1件 │
├──┼──────────┼──────┼───────┼────┤
│ 26 │皮夾(VISVIM) │00000000 │同上 │2個 │
├──┼──────────┼──────┼───────┼────┤
│ 27 │圍巾(VISVIM) │00000000 │同上 │1條 │
├──┼──────────┼──────┼───────┼────┤
│ 28 │襯衫(VISVIM) │00000000 │同上 │8件 │
├──┼──────────┼──────┼───────┼────┤
│ 29 │POLO衫(VISVIM) │00000000 │同上 │2件 │
├──┼──────────┼──────┼───────┼────┤
│ 30 │T恤(VISVIM) │00000000 │同上 │4件 │
├──┼──────────┼──────┼───────┼────┤
│ 31 │毛衣(VISVIM) │00000000 │同上 │1件 │
├──┼──────────┼──────┼───────┼────┤
│ 32 │外套(NEIGHBORHOOD)│00000000 │納柏兒戶德股份│11件 │
│ │ │ │有限公司 │ │
├──┼──────────┼──────┼───────┼────┤
│ 33 │T恤(NEIGHBORHOOD) │00000000 │同上 │59件 │
├──┼──────────┼──────┼───────┼────┤
│ 34 │襯衫(NEIGHBORHOOD)│00000000 │同上 │9件 │
├──┼──────────┼──────┼───────┼────┤
│ 35 │褲子(NEIGHBORHOOD)│00000000 │同上 │12件 │
├──┼──────────┼──────┼───────┼────┤
│ 36 │毛衣(NEIGHBORHOOD)│00000000 │同上 │1件 │
├──┼──────────┼──────┼───────┼────┤
│ 37 │腰帶(NEIGHBORHOOD)│00000000 │同上 │2條 │
├──┼──────────┼──────┼───────┼────┤
│ 38 │包包(NEIGHBORHOOD)│00000000 │同上 │6個 │
└──┴──────────┴──────┴───────┴────┘

1/1頁


參考資料
日商康美狄加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宇寬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史塔西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史塔西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