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11號
原 告 陳盈吉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被 告 江萬來
江道春
江秋墩
江欣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江耀祥
江榮德
江榮章
江惠真
江榮吉
蘇明利
楊榮賴
陳盈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江安
被 告 李莊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祥毅
被 告 賴健銘
兼訴訟代理
人 廖秀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
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關於編號14之共有人姓名「廖秀琴」記載,應更正為「廖秀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