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011號
TCDV,101,訴,2011,20131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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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11號
原   告 陳盈吉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被   告 江萬來
      江道春
      江秋墩
      江欣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江耀祥
      江榮德
      江榮章
      江惠真
      江榮吉
      蘇明利
      楊榮賴
      陳盈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江安
被   告 李莊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祥毅
被   告 賴健銘
兼訴訟代理
人     廖秀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
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關於編號14之共有人姓名「廖秀琴」記載,應更正為「廖秀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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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