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95號原 告 鴻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訴訟代理人 劉芮伶 連思甯 周胡嘉佑被 告 黃萬光兼 訴 訟代 理 人 黃青山被 告 黃萬生 黃萬輝 黃萬紅 彭葉水英訴訟代理人 彭富鑑被 告 黃春香 黃寶珍 鄧智元訴訟代理人 鄧智文被 告 葉鄧寶蓮(葉步覺之繼承人) 葉惠美(葉步覺之繼承人) 葉雲宇(葉步覺之繼承人) 葉雲宙(葉步覺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1月28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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