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2年度,6號
SCDM,102,智易,6,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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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健昌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11574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健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以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所示光碟壹仟肆佰陸拾伍張、標貼伍張,均沒收之。 事 實
一、陳健昌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電腦程式分別係美商爾都比系統有 限公司(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下稱爾都比公司)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下稱微軟公司 )、美商賽門鐵克公司(SYMANTEC CORPORATION,下稱賽門 鐵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且如附表所示之光碟係侵害上 述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意圖散布而持有,亦明知如附表所示商品上之商標 分別係美商戴爾股份有限公司(DELL INC. ,下稱戴爾公司 )、爾都比公司、微軟公司、賽門鐵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在商標專用 權期間,且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而於同 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不得意圖販賣而 持有。詎陳健昌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 物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 8 月13日前某日,向大陸地區翔易軟件發展有限公司購買如 附表所示之光碟、商品,並於同月13日委由不知情之立捷航 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運抵臺灣地區,以此方式持有侵害著作 財產權之重製物及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嗣於同月14日凌 晨3 時20分許,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改制前為財政部臺 北關稅局)人員在永儲股份有限公司進口快遞理貨專區查獲 ,並扣得陳健昌所有之光碟1465張、標貼5 張,與本案無關 之光碟4 張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陳健昌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健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 不諱(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40頁),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 易申報單3 紙、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 案委任書、微軟公司提出之查獲物品檢驗報告、爾都比公 司提出之鑑定報告書、戴爾公司提出之陳報狀、鑑定報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公務電話紀錄簿、財政部臺北關稅局101 年11月6 日北普棧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被告提出 之INVOICE 文件各1 份、扣案物照片21張在卷可憑(見10 1 年度偵字第11574 號卷【下稱偵卷】第10頁至第12頁、 第14頁至第29頁、第31頁至第33頁、第35頁至第36頁、第 40頁至第49頁、第71頁至第74頁、第76頁至第78頁、第83 頁至第103 頁、第113 之1 頁至第113 之3 頁、本院卷第 8 頁至第15頁),此外,復有被告所有之光碟1465張、標 貼5 張等物扣案可佐。是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健昌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 之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持 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著 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之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 碟罪。另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乃同條第2 項 之罪的加重規定,其罪刑均屬獨立,此與借刑立法之例( 如刑法第3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2 項),雖亦有獨立 之罪名,但其條文本身並無刑罰之規定,是於裁判時,仍 須併引其罰出刑由之法條依據者,尚屬有別(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說明,被告僅 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之罪,無再併引同條 第2 項之餘地,附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及以正當 方式經營事業,竟以前開方式侵害爾都比公司、微軟公司



、賽門鐵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致使上述公司蒙受市場利 益之損失,甚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 好,並與微軟公司達成和解,有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另 參酌被告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非法持有侵害商標 權商品之數量、價值,再兼衡被告前有科學園區、光碟買 賣之工作經歷,以及被告就本案犯行之實際獲利,暨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性、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 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然其除上開事實欄所示犯行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證被告尚有以同樣手法之犯罪行為,且被告持有侵害著 作財產權之光碟、非法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等行為亦乏 證據證明有用以從事其他犯罪,核其情節尚非屬罪大惡極 之輩,又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深具悔意,復與微軟 公司達成和解,微軟公司亦陳明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經 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 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 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 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並使被告能以義務勞動方 式彌補其犯罪所生損害等考量,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 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 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5 款之規定,諭知被 告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及 應於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 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 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復依刑法第93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 由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後效。(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光碟1465張,係被告供犯著 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 98條但書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標 貼5 張,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之物,雖屬被告所有,然卷內並 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第98條但書,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
│編號│電腦程式光碟、商品│數量(張)│著作財產權人 │商標權人 │
│ │ │ │ │ │
├──┼─────────┼─────┼────────┼────────┤
│1 │Adobe Acrobat 9 │1,000 │爾都比公司(起訴│爾都比公司、微軟│
│ │ │ │書誤載為荷蘭商奧│公司、戴爾公司(│
│ │ │ │多比國際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荷蘭│




│ │ │ │,應予更正) │商奧多比國際有限│
│ │ │ │ │公司,應予更正)│
├──┼─────────┼─────┼────────┼────────┤
│2 │Reinstallation │450 │微軟公司 │戴爾公司、微軟公│
│ │DVD Windows 7 │ │ │司(起訴書誤載為│
│ │Professional SP1 │ │ │荷蘭商台灣戴爾股│
│ │ │ │ │份有限公司,應予│
│ │ │ │ │更正) │
├──┼─────────┼─────┼────────┼────────┤
│3 │Windows Server │1 (起訴書│微軟公司 │戴爾公司、微軟公│
│ │2003 R2 Standard │誤載為2 ,│ │司(起訴書誤載為│
│ │Edition with SP2 │應予更正)│ │荷蘭商台灣戴爾股│
│ │ │ │ │份有限公司,應予│
│ │ │ │ │更正) │
├──┼─────────┼─────┼────────┼────────┤
│4 │Windows Server │1 (起訴書│微軟公司 │戴爾公司、微軟公│
│ │2008 Standard │誤載為2 ,│ │司(起訴書誤載為│
│ │Edition with SP2(│應予更正)│ │荷蘭商台灣戴爾股│
│ │起訴書誤載為Dell │ │ │份有限公司,應予│
│ │Windows Server │ │ │更正) │
│ │2003 R2 Standard │ │ │ │
│ │Edition with SP2,│ │ │ │
│ │應予更正) │ │ │ │
├──┼─────────┼─────┼────────┼────────┤
│5 │Windows Server │5 │微軟公司 │戴爾公司、微軟公│
│ │2008 R2 Standard │ │ │司(起訴書誤載為│
│ │SP1(含標貼) │ │ │荷蘭商台灣戴爾股│
│ │ │ │ │份有限公司,應予│
│ │ │ │ │更正) │
├──┼─────────┼─────┼────────┼────────┤
│6 │Symantec Backup │8 │賽門鐵克公司(起│戴爾公司、賽門鐵│
│ │Exec │ │訴書誤載為荷蘭商│克公司(起訴書誤│
│ │ │ │台灣戴爾股份有限│載為荷蘭商台灣戴│
│ │ │ │公司,應予更正)│爾股份有限公司,│
│ │ │ │ │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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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戴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微軟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