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宛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補
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298,015元(計算式:職業災害補償以外之勞工保險未提繳差
額2,642元+資遣費122,791元+看護費用6萬元+精神慰撫金50
萬元+醫療費用及車馬費72,258元+工資損失540,324元,不在
本院101年度救字第25號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範圍,仍應依法繳納
裁判費),上訴人漏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且未繳第二審裁
判費20,805元,以上合計應補繳金額34,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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