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423號
ILDM,102,訴,423,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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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訴字第423號
公 訴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漢欽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被   告 鄭德文
      郭賢進
選任辯護人 楊德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
第5048號),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林家妮
     通 譯 蔡秉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游漢欽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鄭德文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郭賢進共同連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游漢欽自民國88年7月起至94年7月間任職前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員山榮民醫院(現更名台北榮民總醫院員 山分院,下稱員山榮民醫院)院長,鄭德文自90年起至96 年間任職員山榮民醫院秘書室主任,郭賢進自85年9月起迄 今任職員山榮民醫院秘書室辦事員,均負責辦理該院公共關 係費動支及核銷業務,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游漢欽明知其未於附表一所載之時間 ,在附表一所載之地點餐廳以「便餐」招待外賓,消費或代 墊如附表一所載之金額,鄭德文亦明知其未於附表二所載之 時間,在附表二所載之地點餐廳以「便餐」招待外賓,消費 或代墊如附表二所載之金額,郭賢進亦明知前開情形,游漢 欽自91年1月4日起至94年8月7日、鄭德文自92年8月2日至94 年5月6日間,為便利核銷因公務先墊支之款項,分別與郭賢 進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 概括犯意聯絡,由郭賢進私下於附表一、二所載之地點餐廳



用餐之時,向附表一、二所載之餐廳索取蓋有店章及負責人 印章之空白收據,並為避免收據字跡均出於同一人之手及收 據字跡與支出憑證黏存單字跡相同,郭賢進除自己書寫外, 另委由附表一、二收據填寫人欄所載無法證明有犯意聯絡之 李萬金、羅村田、游峻傑等人,於附表一、二所載蓋有餐廳 店章及負責人印章之空白收據之台照欄上填寫「員山榮民醫 院」、品名欄上填載「便餐」,並由附表一、二所載之收據 填寫人或郭賢進自己填載不實之消費金額及消費日期後,將 該填載內容不實之收據,黏貼在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於員山 榮民醫院便餐申請單上填載如該不實收據所載之金額及餐廳 名稱,在支出憑證黏存明細單科目公共關係費之用途上不實 填載「招待外賓」及在金額欄填載如該收據所載之不實金額 後,送交業務單位即由秘書室主任鄭德文審核,再送主計單 位審核後,經院長游漢欽或院長代理人核可同意後,將便餐 申請單及支出憑證黏存單交給零用金保管人李萬金,由李萬 金負責支付,足生損害於員山榮民醫院對於公共關係費核銷 之正確性。附表一公共關係費由附表一領取人欄所載之李萬 金、郭賢進呂偉蘭、羅村田、陳郁貞游俊傑等人代領後 ,扣除渠等幫游漢欽代墊之費用後,交給游漢欽或透過郭賢 進轉交給游漢欽,並在零用金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附表二 公共關係費,則由鄭德文本人領取,並由鄭德文本人在零用 登記簿上簽名【其中記載94年5月2日於宜蘭市「文昌小館」 便餐消費金額新台幣(下同)3,100元部分(即附表一編號 70、附表二編號9部分),則分由郭賢進游漢欽領取游漢 欽之部分,鄭德文則領取自己之部分】。
三、處罰條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94年2月 2日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3條。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 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吳志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林家妮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游漢欽支領公共關係費之部分:
┌─┬───┬────┬────────────┬────┬──────────┬──────┬────────┐
│編│原收據│消費日期│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憑證(支付日期/黏貼 │收據填寫人 │公共關係費領取人│
│號│編號 │ │ │單位:元│單編號) │ │ │
├─┼───┼────┼────────────┼────┼──────────┼──────┼────────┤
│01│099 │91.01.04│宜蘭市萬里鄉自助餐 │1,900 │收據(91.01.05/06) │李萬金李萬金
├─┼───┼────┼────────────┼────┼──────────┼──────┼────────┤
│02│135 │91.01.10│員山鄉文通小吃部 │5,500 │收據(91.01.05/14) │李萬金郭賢進
├─┼───┼────┼────────────┼────┼──────────┼──────┼────────┤
│03│100 │91.01.15│宜蘭市萬里鄉自助餐 │4,316 │收據(91.01.21/04) │李萬金呂偉蘭
├─┼───┼────┼────────────┼────┼──────────┼──────┼────────┤
│04│101 │91.01.17│宜蘭市萬里鄉自助餐 │4,500 │收據(91.01.23/07) │李萬金呂偉蘭
├─┼───┼────┼────────────┼────┼──────────┼──────┼────────┤
│05│102 │91.01.28│宜蘭市萬里鄉自助餐 │3,850 │收據(91.01.30/15) │李萬金呂偉蘭
├─┼───┼────┼────────────┼────┼──────────┼──────┼────────┤
│06│136 │91.02.02│員山鄉文通小吃部 │3,000 │收據(91.02.07/01) │李萬金 │羅村田 │
├─┼───┼────┼────────────┼────┼──────────┼──────┼────────┤
│07│014 │91.03.15│宜蘭市九龍小吃部 │4,715 │收據(91.03.18/12) │李萬金李萬金
├─┼───┼────┼────────────┼────┼──────────┼──────┼────────┤
│08│015 │91.03.22│宜蘭市九龍小吃部 │4,700 │收據(91.03.28/09) │李萬金呂偉蘭
├─┼───┼────┼────────────┼────┼──────────┼──────┼────────┤
│09│105 │91.04.06│宜蘭市萬里鄉自助餐 │4,000 │收據(91.04.09/16) │李萬金呂偉蘭
├─┼───┼────┼────────────┼────┼──────────┼──────┼────────┤




│10│107 │91.04.17│宜蘭市萬里鄉自助餐 │4,200 │收據(91.04.24/04) │李萬金李萬金
├─┼───┼────┼────────────┼────┼──────────┼──────┼────────┤
│11│018 │91.05.20│宜蘭市九龍小吃部 │4,000 │收據(91.05.29/26) │李萬金呂偉蘭
├─┼───┼────┼────────────┼────┼──────────┼──────┼────────┤
│12│020 │91.06.14│宜蘭市九龍小吃部 │4,000 │收據(91.06.18/09) │李萬金呂偉蘭
├─┼───┼────┼────────────┼────┼──────────┼──────┼────────┤
│13│021 │91.06.16│宜蘭市九龍小吃部 │3,640 │收據(91.06.18/10) │李萬金呂偉蘭
├─┼───┼────┼────────────┼────┼──────────┼──────┼────────┤
│14│110 │92.06.08│宜蘭市辣椒園小吃部 │3,678 │收據(92.06.17/37) │游俊傑李萬金
├─┼───┼────┼────────────┼────┼──────────┼──────┼────────┤
│16│111 │92.06.10│宜蘭市辣椒園小吃部 │4,000 │收據(92.06.17/36) │游俊傑、郭賢│羅村田 │
│ │ │ │ │ │ │進(數字部分│ │
│ │ │ │ │ │ │) │ │
├─┼───┼────┼────────────┼────┼──────────┼──────┼────────┤
│17│112 │92.06.12│宜蘭市辣椒園小吃部 │4,900 │收據(92.06.17/35) │游俊傑 │羅村田 │
├─┼───┼────┼────────────┼────┼──────────┼──────┼────────┤
│18│113 │92.06.14│宜蘭市辣椒園小吃部 │5,500 │收據(92.06.17/34) │游俊傑 │羅村田 │
├─┼───┼────┼────────────┼────┼──────────┼──────┼────────┤
│19│114 │92.06.18│宜蘭市辣椒園小吃部 │2,592 │收據(92.06.24/12) │游俊傑 │羅村田 │
├─┼───┼────┼────────────┼────┼──────────┼──────┼────────┤
│20│115 │92.06.23│宜蘭市辣椒園小吃部 │5,025 │收據(92.07.02/09) │游俊傑 │羅村田 │
├─┼───┼────┼────────────┼────┼──────────┼──────┼────────┤
│21│116 │92.06.25│宜蘭市辣椒園小吃部 │5,200 │收據(92.07.02/10) │游俊傑 │羅村田 │
├─┼───┼────┼────────────┼────┼──────────┼──────┼────────┤
│22│143 │92.10.01│員山鄉鳳凰宿 │4,900 │收據(92.10.09/11) │游俊傑、郭賢│陳郁貞
│ │ │ │ │ │ │進(數字) │ │
├─┼───┼────┼────────────┼────┼──────────┼──────┼────────┤
│23│144 │92.10.06│員山鄉鳳凰宿 │5,800 │收據(92.10.16/02) │游俊傑、郭賢│游俊傑
│ │ │ │ │ │ │進(數字部分│ │
│ │ │ │ │ │ │) │ │
├─┼───┼────┼────────────┼────┼──────────┼──────┼────────┤
│24│117 │92.10.29│宜蘭市辣椒園小吃部 │5,800 │收據(92.11.06/08) │游俊傑陳郁貞
├─┼───┼────┼────────────┼────┼──────────┼──────┼────────┤
│25│118 │92.11.01│宜蘭市辣椒園小吃部 │4,700 │收據(92.11.12/07) │游俊傑陳郁貞
├─┼───┼────┼────────────┼────┼──────────┼──────┼────────┤
│26│119 │92.11.02│宜蘭市辣椒園小吃部 │6,000 │收據(92.11.06/05) │游俊傑陳郁貞
├─┼───┼────┼────────────┼────┼──────────┼──────┼────────┤
│27│120 │92.11.21│宜蘭市辣椒園小吃部 │4,715 │收據(92.12.02/01) │游俊傑陳郁貞
├─┼───┼────┼────────────┼────┼──────────┼──────┼────────┤
│28│028 │93.01.30│宜蘭市天一小館 │4,828 │收據(93.02.02/05) │游俊傑游俊傑




├─┼───┼────┼────────────┼────┼──────────┼──────┼────────┤
│29│029 │93.02.03│宜蘭市天一小館 │4,200 │收據(93.02.05/11) │游俊傑、郭賢│游俊傑
│ │ │ │ │ │ │進(數字部分│ │
│ │ │ │ │ │ │) │ │
├─┼───┼────┼────────────┼────┼──────────┼──────┼────────┤
│30│030 │93.02.09│宜蘭市天一小館 │4,500 │收據(93.02.17/03) │游俊傑游俊傑
├─┼───┼────┼────────────┼────┼──────────┼──────┼────────┤
│31│031 │93.02.17│宜蘭市天一小館 │4,300 │收據(93.02.06/04) │游俊傑游俊傑
├─┼───┼────┼────────────┼────┼──────────┼──────┼────────┤
│32│032 │93.03.05│宜蘭市天一小館 │2,487 │收據(93.03.15/04) │游俊傑游俊傑
├─┼───┼────┼────────────┼────┼──────────┼──────┼────────┤
│33│033 │93.03.11│宜蘭市天一小館 │4,000 │收據(93.03.15/03) │游俊傑、郭賢│郭賢進
│ │ │ │ │ │ │進(數字部分│ │
│ │ │ │ │ │ │) │ │
├─┼───┼────┼────────────┼────┼──────────┼──────┼────────┤
│34│034 │93.03.15│宜蘭市天一小館 │3,500 │收據(93.03.19/02) │游俊傑郭賢進
├─┼───┼────┼────────────┼────┼──────────┼──────┼────────┤
│35│035 │93.03.21│宜蘭市天一小館 │3,980 │收據(93.03.26/19) │游俊傑游俊傑
├─┼───┼────┼────────────┼────┼──────────┼──────┼────────┤
│36│036 │93.03.28│宜蘭市天一小館 │3,500 │收據(93.03.31/01) │游俊傑游俊傑
├─┼───┼────┼────────────┼────┼──────────┼──────┼────────┤
│37│068 │93.04.04│宜蘭市狗尾雞小吃部 │3,521 │收據(93.04.15/07) │郭賢進游俊傑
├─┼───┼────┼────────────┼────┼──────────┼──────┼────────┤
│38│063 │93.04.08│宜蘭市泓祥小吃店 │3,800 │收據(93.04.15/05) │郭賢進李萬金
├─┼───┼────┼────────────┼────┼──────────┼──────┼────────┤
│39│037 │93.04.12│宜蘭市天一小館 │3,980 │收據(93.04.15/06) │游俊傑李萬金
├─┼───┼────┼────────────┼────┼──────────┼──────┼────────┤
│40│064 │93.04.13│宜蘭市泓祥小吃店 │3,500 │收據(93.04.15/03) │郭賢進李萬金
├─┼───┼────┼────────────┼────┼──────────┼──────┼────────┤
│41│038 │93.04.19│宜蘭市天一小館 │4,100 │收據(93.04.27/04) │游俊傑、郭賢│游俊傑
│ │ │ │ │ │ │進(數字部分│ │
│ │ │ │ │ │ │) │ │
├─┼───┼────┼────────────┼────┼──────────┼──────┼────────┤
│42│039 │93.04.21│宜蘭市天一小館 │4,000 │收據(93.05.10/12) │游俊傑、郭賢│李萬金
│ │ │ │ │ │ │進(數字部分│ │
│ │ │ │ │ │ │) │ │
├─┼───┼────┼────────────┼────┼──────────┼──────┼────────┤
│43│040 │93.04.24│宜蘭市天一小館 │3,900 │收據(93.05.10/13) │游俊傑李萬金
├─┼───┼────┼────────────┼────┼──────────┼──────┼────────┤
│44│041 │93.05.09│宜蘭市天一小館 │4,100 │收據(93.05.19/03) │郭賢進(數字│游俊傑




│ │ │ │ │ │ │部分) │ │
├─┼───┼────┼────────────┼────┼──────────┼──────┼────────┤
│45│042 │93.05.13│宜蘭市天一小館 │3,863 │收據(93.05.19/02) │游俊傑游俊傑
├─┼───┼────┼────────────┼────┼──────────┼──────┼────────┤
│46│075 │93.06.12│宜蘭市富華飲食店 │2,900 │收據(93.07.05/06) │郭賢進游俊傑
├─┼───┼────┼────────────┼────┼──────────┼──────┼────────┤
│47│076 │93.06.15│宜蘭市富華飲食店 │3,000 │收據(93.07.05/07) │郭賢進游俊傑
├─┼───┼────┼────────────┼────┼──────────┼──────┼────────┤
│48│077 │93.06.18│宜蘭市富華飲食店 │3,100 │收據(93.07.05/09) │郭賢進游俊傑
├─┼───┼────┼────────────┼────┼──────────┼──────┼────────┤
│49│078 │93.06.22│宜蘭市富華飲食店 │3,000 │收據(93.07.05/08) │郭賢進游俊傑
├─┼───┼────┼────────────┼────┼──────────┼──────┼────────┤
│50│145 │93.06.24│頭城鎮東村小吃部 │2,900 │收據(93.07.05/10) │郭賢進游俊傑
├─┼───┼────┼────────────┼────┼──────────┼──────┼────────┤
│51│146 │93.06.30│頭城鎮東村小吃部 │3,200 │收據(93.07.05/11) │郭賢進游俊傑
├─┼───┼────┼────────────┼────┼──────────┼──────┼────────┤
│52│073 │93.07.02│宜蘭市狗尾雞小吃部 │2,700 │收據(93.07.09/04) │郭賢進游俊傑
├─┼───┼────┼────────────┼────┼──────────┼──────┼────────┤
│53│147 │93.06.24│頭城鎮東村小吃部 │2,700 │收據(93.07.09/05) │郭賢進游俊傑
├─┼───┼────┼────────────┼────┼──────────┼──────┼────────┤
│54│074 │93.07.06│宜蘭市狗尾雞小吃部 │2,900 │收據(93.07.14/02) │游俊傑游俊傑
├─┼───┼────┼────────────┼────┼──────────┼──────┼────────┤
│55│148 │93.07.08│頭城鎮東村小吃部 │2,800 │收據(93.07.14/03) │郭賢進游俊傑
├─┼───┼────┼────────────┼────┼──────────┼──────┼────────┤
│56│065 │93.07.25│宜蘭市泓祥小吃店 │3,500 │收據(93.08.09/21) │游俊傑游俊傑
├─┼───┼────┼────────────┼────┼──────────┼──────┼────────┤
│57│023 │93.07.29│宜蘭市九龍小吃部 │3,900 │收據(93.08.09/24) │羅村田 │游俊傑
├─┼───┼────┼────────────┼────┼──────────┼──────┼────────┤
│58│066 │93.07.31│宜蘭市泓祥小吃店 │3,800 │收據(93.08.09/25) │游俊傑游俊傑
├─┼───┼────┼────────────┼────┼──────────┼──────┼────────┤
│59│044 │93.09.17│宜蘭市天一小館 │2,700 │收據(93.09.22/06) │郭賢進游俊傑
├─┼───┼────┼────────────┼────┼──────────┼──────┼────────┤
│60│082 │93.09.21│宜蘭市富華飲食店 │3,250 │收據(93.09.24/02) │游俊傑游俊傑
├─┼───┼────┼────────────┼────┼──────────┼──────┼────────┤
│61│083 │93.09.26│宜蘭市富華飲食店 │3,000 │收據(93.10.04/01) │游俊傑游俊傑
├─┼───┼────┼────────────┼────┼──────────┼──────┼────────┤
│62│046 │93.10.10│宜蘭市天一小館 │3,000 │收據(93.10.18/04) │游俊傑游俊傑
├─┼───┼────┼────────────┼────┼──────────┼──────┼────────┤
│63│047 │93.10.15│宜蘭市天一小館 │2,900 │收據(93.10.26/03) │游俊傑游俊傑
├─┼───┼────┼────────────┼────┼──────────┼──────┼────────┤




│64│048 │93.10.22│宜蘭市天一小館 │3,000 │收據(93.11.01/12) │游俊傑游俊傑
├─┼───┼────┼────────────┼────┼──────────┼──────┼────────┤
│65│050 │93.11.03│宜蘭市文昌小館 │2,700 │收據(93.11月/04) │羅村田 │游俊傑
├─┼───┼────┼────────────┼────┼──────────┼──────┼────────┤
│66│049 │93.11.05│宜蘭市天一小館 │3,300 │收據(93.11月/03) │游俊傑游俊傑
├─┼───┼────┼────────────┼────┼──────────┼──────┼────────┤
│67│052 │93.12.08│宜蘭市文昌小館 │2,900 │收據(93.12.14/19) │李萬金游俊傑
├─┼───┼────┼────────────┼────┼──────────┼──────┼────────┤
│68│132 │94.02.19│員山鄉內城農場 │4,500 │收據(94.02.22/02) │游俊傑、郭賢│游俊傑
│ │ │ │ │ │ │進(數字部分│ │
│ │ │ │ │ │ │) │ │
├─┼───┼────┼────────────┼────┼──────────┼──────┼────────┤
│69│133 │94.03.14│員山鄉內城農場 │4,100 │收據(94.03.16/38) │游俊傑、郭賢│游俊傑
│ │ │ │ │ │ │進(數字部分│ │
│ │ │ │ │ │ │) │ │
├─┼───┼────┼────────────┼────┼──────────┼──────┼────────┤
│70│056 │94.05.02│宜蘭市文昌小館 │3,100 │收據(94.05.06/38) │游俊傑鄭德文/郭賢進
├─┼───┼────┼────────────┼────┼──────────┼──────┼────────┤
│71│134 │94.06.28│員山鄉內城農場 │3,000 │收據(94.05.06/38) │游俊傑李萬金
├─┼───┼────┼────────────┼────┼──────────┼──────┼────────┤
│72│137 │94.07.02│員山鄉好記小吃部 │2,900 │收據(94.07.07/06) │游俊傑游俊傑
├─┼───┼────┼────────────┼────┼──────────┼──────┼────────┤
│73│138 │94.07.09│員山鄉好記小吃部 │2,500 │收據(94.08.07/09) │游俊傑游俊傑
└─┴───┴────┴────────────┴────┴──────────┴──────┴────────┘

附表二:鄭德文支領公共關係費之部分
┌─┬───┬────┬────────────┬────┬──────────┬──────┬────────┐
│編│原收據│消費日期│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憑證(支付日期/黏貼 │收據填寫人 │公共關係費領取人│
│號│編號 │ │ │單位:元│單編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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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6 │92.08.02│壯圍鄉好吃小館 │8,200 │收據(92.08.13/15) │羅村田 │鄭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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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7 │92.08.06│壯圍鄉好吃小館 │7,600 │收據(92.08.13/16) │羅村田 │鄭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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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1 │92.08.12│三星鄉卜鴨莊餐飲店 │6,000 │收據(92.08.27/04) │游俊傑鄭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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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02 │92.08.17│三星鄉卜鴨莊餐飲店 │5,400 │收據(92.08.27/03) │游俊傑鄭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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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3 │92.08.22│三星鄉卜鴨莊餐飲店 │6,500 │收據(92.08.27/02) │游俊傑鄭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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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2 │92.09.09│宜蘭市九龍小吃部 │5,900 │收據(92.09.17/04) │羅村田 │鄭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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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2 │93.01.27│宜蘭市泓祥小吃店 │5,040 │收據(93.02.02/04) │郭賢進鄭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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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1 │94.02.11│員山鄉內城農場 │5,250 │收據(94.02.17/15) │游俊傑、郭賢│鄭德文
│ │ │ │ │ │ │進(數字部分│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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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6 │94.05.02│宜蘭市文昌小館 │3,100 │收據(94.05.06/38) │游俊傑鄭德文/郭賢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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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