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11號
KLDV,102,司,11,201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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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下述事項,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唯聖工程有限公司之章程。
三、唯聖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長春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之證明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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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