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169號
NTDM,102,交易,169,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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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維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2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維興於民國102 年7 月29日11時許起 至13時許止,在位於南投縣(下不引縣)竹山鎮鯉魚里之某 鐵皮屋內,飲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飲料後,仍於同日14時 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行駛上路,於同 日14時50分許,途經同鎮鯉南路130 之7 號前時,不慎追撞 前方由楊吉安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因而自 己人車倒地。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16時59分許檢測 被告吐氣之酒精濃度值,每公升達0.59毫克,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185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陳維興已於本案繫屬(102 年10月11日繫屬 ,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0月8 日投檢邦義10 2 偵2925字第18480 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後 之102 年11月19日死亡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各1 份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25頁),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 記 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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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