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296號
TPEV,106,北簡,296,2017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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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吉清即吉欣牙醫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6 年
度北簡字第296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3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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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