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8號
聲 請
參加訴訟人 宙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原告萬象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雲林縣政
府間發還保固保證金訴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
19第2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應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