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777號
TPDV,102,除,1777,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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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77號
聲 請 人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辰冬
代 理 人 高淑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7日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 127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0月2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7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2年2月10日│28,350元 │RU0000000 │
│ │司 鄭啟禎 │民權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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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