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8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姚陵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旻達(原名楊德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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