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立大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康農場食品生技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康農場食品生技有限公司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64,409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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