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225號
PCDM,100,訴,1225,20131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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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旺
選任辯護人 陳凱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十一行關於「褫奪公壹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1行關於「褫奪公壹年 」之記載,顯係「褫奪公權壹年」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 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褫奪公權壹年」。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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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