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24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天民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謝宗賢
債 務 人 林秀官
債 務 人 謝輝陽
債 務 人 謝雅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壹仟陸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