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全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2年度,2745號
TPEV,102,北小,2745,2013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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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745號
原   告 怡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明
訴訟代理人 劉建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全服務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
本件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經法院調解不成立,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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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