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О五號
原 告 彰化縣彰化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勝樺
訴訟代理人 洪輝星
被 告 丙○○
己○○
乙○○
甲○○
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一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自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