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6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范振華
債 務 人 孫慧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