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90號
TPDV,101,勞訴,90,201310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0號
原   告  蕭伊杉
       蕭旭邦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詩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大誠律師
被   告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啟禎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勞工保險局因蕭敬忠死亡所為死亡給付處分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同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原告黃詩容為訴外人蕭敬忠之配偶,原告蕭伊 杉(民國00年0月0日生)、蕭旭邦(98年5月7日生)為蕭敬忠 之子女,蕭敬忠生前受僱於被告,於100年11月19日因罹患職 業病而死亡,原告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請求被告 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及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另賠償因短報投保薪資而減少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差額等情; 被告則否認蕭敬忠係因罹患職業病而死亡等語。經查,關於蕭 敬忠之勞工保險死亡給付,經勞工保險局核定按普通疾病死亡 發給後,原告已依行政爭訟程序,對勞工保險局之處分提起訴 願,並於本件審理中陳明同意以勞工保險局所為處分最終認定 結果,做為認定蕭敬忠是否因罹患職業病而死亡之依據(見本 院卷第114頁),是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依上開行政爭訟程序 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1/1頁


參考資料
北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