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0號
原 告 林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秀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