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42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江怡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務人江怡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9月29日止累計25,7
51元正未給付,其中20,730元為消費款;4,521 元為循
環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2 年度司促字第44255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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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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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江怡臻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20730 │ │9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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