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3587號
TPEV,102,北簡,13587,201310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587號
原   告 林宏威
被   告 歐碧芬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此有 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被 告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提出之委任狀亦記載其住所為台北 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