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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2097號
TCEV,102,中補,2097,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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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97號
原   告 余嘉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清煌發支付
  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1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5,00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78,91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8,413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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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