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易字,102年度,91號
IPCM,102,刑智上易,91,201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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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慶煌    

 朱景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
度智易字第48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27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 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 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惟原審法院 對上訴書狀有無記載理由,僅應為形式上之審查,認有欠缺 ,且未據上訴人自行補正者,始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至於上 訴理由是否具體,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 列(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之立法意旨)。倘上訴人已提 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 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 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 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 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 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 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 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 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 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892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審以被告李慶煌係址設臺中市○○區○○路○○○號、古 早味小吃店負責人;被告朱景祥以從事伴唱機出租、銷售為 業。被告均明知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之「詞」、「曲」分別為 附表所示著作人所創作,並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該等音樂 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公 司),再由○○公司將附表所示音樂著作專屬授權予○○○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專屬授權期間各如附表 所示,○○○公司因而取得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之專屬授權, 未經○○○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 害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詎被告朱景祥竟基於擅 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先於民國101 年3 月某日,在臺中市○○路,以新臺幣(下同)1 萬2 千 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流動攤販,購得灌錄有附 表所示音樂著作之金嗓牌型號CPX-900 號、編號00000 000 號伴唱機1 臺、遙控器1 支、點歌本1 本後,並自同年4 月 某日起,未經○○○公司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每月5 千元之 租金,將該金嗓牌伴唱機1 臺、遙控器1 支、點歌本1 本, 出租予被告李慶煌。被告李慶煌基於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同年4 月某日承租時起,未經○ ○○公司同意或授權,將該金嗓牌伴唱機擺放在古早味小吃 店上址大廳內,並以點唱1 首歌曲10元之價格,擅自將該金 嗓牌伴唱機出租予前往古早味小吃店消費之不特定顧客點唱 。嗣經警於102 年1 月29日下午3 時40分許,持原審法院所 核發102 年度聲搜字第316 號搜索票,前往古早味小吃店上 址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扣得金嗓牌型號CPX-900 號、編號 00 000000 號伴唱機1 臺、遙控器1 支、點歌本1 本等情, 有被告李慶煌朱景祥於警詢、偵訊、原審法院審理時之供 述,並均以證人身分於警詢時分別證述綦詳,復經證人○○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公司之蒐證報告表1 紙、 扣押物品照片、查獲現場照片、點歌螢幕翻拍照片共計32 幀、古早味小吃部收據1 紙、古早味小吃部名片1 紙、原審 法院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以及金嗓牌型號CPX-900 號、 編號00 000000 號伴唱機1 臺、遙控器1 支、點歌本1 本扣 案為憑,因而認定被告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出租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其等於前開犯罪期間所為之 犯罪行為,核屬接續犯,應各以一罪論處,並分別量處被告 李慶煌朱景祥有期徒刑3 月、2 月,復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而扣案之金嗓牌型號CPX-900 號、編號00000000 號伴唱機1 臺、點歌本1 本、遙控器1 支則均沒收。是以, 原判決均已詳敘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 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 形可言。
三、被告不服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被告李慶煌上訴意旨略以 :從102 年1 月29日被查獲至今,生意一落千丈,經濟又更 加緊迫,投資古早味之所有資金皆是向親戚朋友借貸,上有 老母要扶養,母親患有糖尿病,加上每月房租3 萬元要繳,



現今經濟只靠打零工維持生活,墾請從輕量刑等語;被告朱 景祥之上訴理由則為判刑太重云云。
四、經查:
(一)按量刑之輕重,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 ,倘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 ,或濫用其權限,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 臺上字第669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被告上訴意旨,或墾請從輕量刑,或僅指摘原審量刑過重 ,不僅無一語提及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構成應予撤銷 之具體理由,且本案原審已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未經 告訴人同意,擅自出租灌錄有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之伴唱機 ,藉以營利,嚴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攫取著作財產 權人應享之利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 ,且從事出租期間長達9 月餘,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被告朱景祥犯罪後未能坦承全部犯行,於犯後態度部 分,尚無從為對其有利之考量,被告李慶煌坦承犯行,態 度尚屬良好,另考量被告2 人擅自出租之伴唱機數量僅有 1 臺,所侵害音樂著作數量亦僅有7 首,及其等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被告李慶煌家庭經濟狀況貧 寒、被告朱景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被告李慶 煌國中畢業、被告朱景祥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為其量刑之基礎,已敘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之理 由,尚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從 而,被告以上揭事由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尚難認已提出具 體之上訴理由。
五、綜上所述,被告上訴理由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 事證,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於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 ,有何不當或違法,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揆諸前揭說 明,自難謂其上訴書狀已敘述具體理由,是本件被告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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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