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2年度,5號
KSDM,102,原訴,5,2013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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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原訴字第5號
                   102年度原訴字第8號
                   102年度訴字第6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雲光
      陳躍仁
      黃秋香
      陳博生
      鄭宇助 
      劉文治
      劉佩菁
      陳恒皇
      韋文達
      駱曉娟
上2 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楊淑華義務律師
      林建男
      涂靜婷
      林逸文
      凌玲惠
      許文魁
      林凱文
上列1 人之
指定辯護人 楊淑華義務律師
被   告 陳建成
      李安旂
      劉玉平 
      蘇宇紳
      曾美香
      戴玉興
      許瑜芳
      黃麗華
      鄭宸宗 ( 原名鄭維宏)
      曾志雄
      曹建中
      林春祥
      張政昱
      鄭麗華
      張斳樺
上列1 人之
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被   告 莊連守
      蘇文勝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27300 號、99年度偵字第939 號、99年度偵字第17976 號、10
0 年度偵字第17698 號、100 年度偵字第17699 號、101 年度偵
字第26583 號)及追加起訴(99 年度偵字第17976 號、102 年度
偵字第4669號、102 年度蒞追字第7 號) 暨移送併辦(101年度偵
字第30385 號) ,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等及
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D○○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6 及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9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6 、9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 、如附表四編號2 、3 及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4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 、4 、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及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B○○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貳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4 及如附表四



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宇○○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貳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8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J○○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柒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0、11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2、13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5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所犯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0至13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F○○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I○○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2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2、如附表三編號21、22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2、12、如附表三編號21、22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玄○○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壹年貳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4至16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寅○○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O○○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 、2 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 、如附表四編號2 、3 及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T○○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2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3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貳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4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亥○○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5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辛○○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拾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6 及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之均沒收之。
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7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貳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8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G○○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4 、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及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5 、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S○○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貳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9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A○○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拾貳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0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P○○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8 、9 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天○○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拾場次。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0、11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C○○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0、11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2、13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0至13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L○○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1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黃○○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陸場次。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酉○○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貳拾場次。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7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8、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庚○○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9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場次。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N○○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0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張OO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2、如附表三編號21、22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戌○○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3、14、如附表三編號23及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R○○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拾場次。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4、25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D○○前民國86年間因竊盜、偽造文書、違反電信法及違反 兒童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186號判 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4 月6 月、8 月、4 年,其中違反 兒童性交易防制法部分( 有期徒刑判處4 年部分) ,則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下稱高等高雄分院) 以86年度上訴字第 205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 年,罰金新臺幣( 下 同)5萬元,嗣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臺上字第421 號駁回其上 訴而確定( 其餘竊盜、偽造文書及違反電信法部分未經上訴 而確定。上開6 罪嗣經高等高雄分院以87年度聲字第138 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並於89年6 月31日縮 短刑期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惟至同年12月18日因罰金



易服勞役執行完畢出監,迄至92年8 月27日因假釋期滿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J○○前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 以95年度簡字第361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95年9 月28日因繳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丑○○(化名「趙先生」,由本院另行審結)為址設於高雄 市○○區○○路00號13樓之2 之「永豐全方位行銷有限公司 」(業於97年8 月18日辦理解散登記)、「永豐行銷企業社 」(下稱「永豐公司」)之負責人,經營代辦金融行庫信用 貸款業務。子○○(化名「柯翔麟」,由本院另行審結)、 D○○(化名「楊禮安」)、宙○○(化名「陳安可」)、 巳○○( 由本院另行審結) 均擔任該公司經理,B○○擔任 副理,宇○○(化名「陳艾倫」)擔任襄理,J○○(化名 「鄭宇志」)、F○○(化名「劉一帆」)、I○○均係業 務員,渠等均負責招攬貸款客戶。另玄○○(化名「陳咸佐 」)、龔松霖(已歿,除所涉如附表一編號16部分,業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9 號判 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緩刑4 年確定外,另涉如附表一編號 12部分,則經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0518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與丑○○間有貸款業務配合之關係,負責仲介貸款客 戶給丑○○;Q○○( 由本院另行審結) 則係以論件計酬之 方式受雇於丑○○,負責協助借款人辦理貸款,渠等均明知 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貸款,需提出收入證明與在職證明,供 金融機構審核、評估申辦信用貸款者個人之信用及還款能力 ,以核定貸款金額,倘信用不良、資力不足或還款能力不佳 者,則無從或難以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貸款或僅 能獲貸較低金額之款項。然丑○○竟告知龔松霖、玄○○、 Q○○,另具體指示上述「永豐公司」員工若渠等招攬之客 戶依其個人條件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貸款或是貸得 所需額度者,可向客戶表示「永豐公司」有管道透過使用偽 造或變造收入證明及在職證明之方式(行話稱「包裝」)協 助客戶貸得所需款項,惟需收取較正常案件為高之佣金,待 客戶同意並簽署專任委託契約書後,即將之轉介予丑○○( 或所謂「趙先生」);或逕行轉介予丑○○,由丑○○直接 與客戶洽談使用偽造證明貸款之事。嗣如附表一所示之寅○ ○等借款人共26人,因無法順利貸得款項,及O○○明知其 夫寅○○、丁○○明知其妹李OO均因財力不佳無法順利申 請貸款,即各與丑○○及如附表一「共犯欄」所示之「永豐 公司」員工等人或玄○○、龔松霖、Q○○或真實年籍姓名 均不詳之成年業務員或自稱「李先生」、「陳先生」等人, 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偽造私文書或偽造公文書或



偽造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丑○○ 先委託位於高雄市自立路與六合路附近某處之不知情之真實 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分別偽刻如附表一編號 1 、10、12至16、19之公印或印章,及由宙○○委託不知情 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如附表一編號 2 所示之印章後,在丑○○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15 樓之租屋處內,以電腦軟體之方式,分別偽造各如附表一所 示之在職證明書等特種文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薪資單等 公文書或私文書,或將貸款人所有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 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內,再加以更改數字後列印之方式,變造 貸款人所有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私文書( 除 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薪資表由宙○○偽造及如附表一編號 18、21部分之私文書由D○○變造或委由真實年籍姓名均不 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偽造外) ,以虛偽表彰如附表一所示之 貸款人( 即冒貸人,下同) 有正當職業及還款能力良好之假 象,再分別以如附表一「行為人( 共犯) 參與犯罪分工方式 」欄所示之分工方式,各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持向 如附表一「貸款金融機構」欄所示之金融機構據以申貸而行 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偽造文書之有製作權人出具其證明 資料之證明力、真實性及各該金融機構登載交易資料之正確 性,其中除如附表一編號2 、16、20、23至26所示之金融機 構經審核後未准予核貸及如附表一編號17部分經L○○自行 撤回而未遂外,已有如附表一編號1 、3 至15、18、19、21 、22所示之金融機構因而陷於錯誤而准予核貸(各次之貸款 人、貸款時間、貸款之金融機構、申貸與核貸金額、偽造或 變造及行使之文書、犯罪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工方 式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及雲林區漁會訴由雲林 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D○○、宙○○、B○○、宇○○、J○○、F○ ○、I○○、玄○○、寅○○、O○○、己○○、T○○、 壬○○、卯○○、亥○○、辛○○、地○○、丁○○、G○ ○、S○○、A○○、P○○、天○○、C○○、L○○、 黃○○、酉○○、庚○○、未○○、N○○、張OO、戌○ ○、R○○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 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



等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 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 1 之規定,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 即如附表一所示) ,業據被告 宙○○、F○○、寅○○、O○○、己○○、T○○、壬○ ○、亥○○、辛○○、地○○、丁○○、G○○、S○○、 A○○、P○○、天○○、C○○、L○○、黃○○、酉○ ○、庚○○、未○○、N○○、張OO、戌○○、R○○於 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被告D○○、B○○、宇○○、 J○○、I○○、玄○○、卯○○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均坦承不諱( 見調查卷㈠第372 頁背面至第374 頁背面、第 282 頁正面至第283 頁背面、第289 頁正面至第291 頁正面 、調查卷㈡第48頁背面至第49頁正面、第106 頁背面至第10 8 頁正面、第120 頁背面至第122 頁正面、調查卷㈢第359 頁背面至第360 頁正面、偵字第27300 號卷㈠第270 頁背面 至第272 頁正面、第277 至279 頁、第295 頁背面至第297 頁正面、第302 至304 頁、偵字第27300 號卷㈡第14頁正面 至第15頁背面、第22至25頁、第143 頁背面至第146 頁正面 、第155 至157 頁、第258 頁背面至第260 頁正面、偵字第 27300 號卷㈢第123 頁背面至第125 頁正面、第137 至139 頁、第144 頁背面至第146 頁背面、第157 至160 頁、第17 0 頁背面至第172 頁背面、第277 頁背面至第282 頁背面、 第298 至300 頁、第310 頁背面至第313 頁正面、第319 至 321 頁、第345 頁正面至第346 頁正面、偵字第27300 號卷 ㈣第132 頁背面至第134 頁正面、第156 頁正面至第158 頁 背面、第299 頁正面至第301 頁背面、第306 頁正面至第30 7 頁背面、第313 至316 、318 至321 頁、偵字第27300 號 卷㈤第87頁正面至第88頁正面、第139 頁背面至第140 頁正 面、偵字17976 號卷㈡第140 、141 、186 、187 、192 至 195 頁、偵字第17976 號卷㈣第119 、120 頁、第125 頁正 面及背面、偵字第17976 號卷㈤第42頁正面至第43頁背面、 第45頁背面至第46頁正面、第47頁正面及背面、雲檢偵字第 1583號卷㈡第65至67、84至87頁、本院審訴卷㈠第255 頁、 第298 頁正面及背面、第319 、320 頁、第376 頁背面、本 院審訴卷㈡第33頁、第298 頁正面及背面、第319 、320 頁 、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㈡第120 頁正面至第124 頁背面、第 128 頁正面及背面、第183 至186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 ㈢第28、40、71、72、98、99、102 頁、第113 頁背面至第 114 頁正面、第175 、176 頁、第179 頁背面、第189 、23



4 頁、本院原訴字第5 號卷㈣第15頁背面、第46頁正面至第 58頁背面、第99頁背面、第104 頁正面、第109 頁正面至第 11 0頁背面、第184 頁背面、第226 、232 頁、本院原訴字 第8 號卷第84頁背面、第92、93頁) ,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 丑○○、巳○○、Q○○、李OO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 中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字第27300號卷㈠第14 頁 背面至第16頁正面、第110至114頁、第118頁背面至第12 5 頁正面、第146至150頁、第155頁背面至第158頁正面、第 166頁背面至第169頁正面、第171、172頁、第188頁正面至 第191頁背面、第198頁背面至第201頁背面、第224至226頁 、偵字第27300號卷㈢第8頁正面至第9頁背面、第166頁背面 至第169頁正面、第176頁正面至177頁正面、偵字第27300號 卷㈣第182至184頁、偵字第17976號卷㈤第39頁背面至第40 頁正面、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㈠第9、10、13至15頁、雲檢 偵字第1583號卷㈡第86頁、雲檢偵字第3745號卷第24、29至 32頁、本院原訴字第5號卷㈡第60、61頁、第128頁正面及背 面、第135頁正面至第137頁正面、第145至150頁、本院原訴 字第5號卷㈢第84頁正面及背面、第155至165頁、本院原訴 字第8號卷第82、83頁、第99頁背面、第102頁正面) ,並據 證人即共犯龔松霖、陳OO於偵查及彰化地院另案(即98年 度訴字第139號,下稱彰院卷)審理中、證人即共犯李OO於 調查及偵查中分別證述綦詳(見調查卷㈡第15頁背面至第16 頁背面、調查卷㈢第309頁背面至第310頁背面、第105頁背 面至第108頁正面、第110頁背面至第113頁正面、偵字第 27300號卷㈡第95頁背面至第98頁正面、偵字第27300號卷㈤ 第88頁背面至第89頁背面、第129頁背面、彰警卷第3頁背面 至第4頁背面、第5頁背面至第6頁正面、彰檢偵字第9507號 卷㈡第9頁正面至第11頁正面、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㈡第 45、56、57、59頁、雲檢偵字第1583號卷㈢第189至21、31 、32頁、彰院卷第16頁背面至第17頁正面、第21頁背面、第 38頁、第65頁背面、第77頁背面至第78頁正面) ,復有臺灣 土地銀行潮州分行98年11月25日潮放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所檢附寅○○之消費性放款申請書兼個人資料表、綜合消費 放款借據、偽造之寅○○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南區 工程處(下稱「南工處」)(096) 人證字第0047號在職證明 書、偽造之寅○○之「南工處」9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偽造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澳郵局(下稱「南 澳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 頁交易明細、偽造之轉帳明細資料查詢下載資料、偽造之「 南工處」96年6月份至同年11月份個人薪資明細表、偽造之



「南工處」扣款明細資料、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帳 務交易(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寅○○之95年度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寅○○所有「南澳郵局」 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己○○與 「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35, 已扣案) 、己○○指認宙○○之照片、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下稱「渣打銀行」)99年9月14日渣打商銀CB-OPS 字第0000 000000號函、99年10月7日渣打商銀CBRisk字第 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己○○之「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 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偽造之己○○之「新合興座墊行」96 年11、12月份及97年1月份薪資單、己○○之97至99年度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無所得資料)、「渣打銀 行」100 年12月13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 所檢附之己○○貸款案件徵信批示資料、T○○指認I○○ 及丑○○之照片、T○○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 編號:09 70314更新00002,已扣案)、T○○指認I○○及 丑○○之照片、T○○之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偽造之T ○○之臺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葉公司」)97 年3月14日服務證明書、偽造之T○○「雙葉公司」96年度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T○○中國國際商業銀 行(下稱「中國商銀」)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幣存摺 類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T○○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銀行岡山分行98年11月25日岡山營 字第00 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壬○○97年3月18日臺灣銀 行岡山分行消費性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編號:89)、壬○ ○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春雨公司」)服務證、偽造壬○○之「春雨公司」97年1、 2月份員工薪資單、偽造之壬○○「春雨公司」96年度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壬○○之勞工保險卡、壬○○97年 4月1日簽立之放款借據、帳號查詢單、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 詢、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客戶所有存款、放款、外匯帳號查 詢單、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壬○○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卯○○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 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16,已扣案)、偽造之卯○○之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97年3月 27日(97) 遠雄壽險證字第059號服務證明書、偽造之卯○○ 所有第一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 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卯○○指認B○○、宙○○及 丑○○之照片、卯○○之97年3月31日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 書、卯○○所有燕巢鄉農會帳號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



款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卯○○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卯○○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 明細、卯○○之燕巢區農會交易明細表及共用查詢單、亥○ ○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5 ,已扣案) 、亥○○指認丑○○之照片、燕巢鄉農會98年10 月2日燕鄉農信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亥○○97年3 月31日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亥○○97年4月21日簽立之 借據(100萬元) 、亥○○之徵信同意書、亥○○之授信個人 資料表、共用查詢單、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李長 榮公司」)97年4月2日榮科人服字第970001號在職證明書、 亥○○之勞工保險卡、偽造之亥○○之「李長榮公司」96年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局100年12月12日 保政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亥○○之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亥○○之96至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辛○○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 編號:0000000更新00033,已扣案)、燕巢鄉農會98年10月2 日燕鄉農信字第00000000 0號函暨所檢附辛○○之97年4 月 8日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辛○○97年4月22日簽立之借據 、辛○○之徵信同意書、辛○○之授信個人資料表、共用查 詢單、辛○○之海軍左營港務隊97年4月2日97海營港證字第 021號現役軍人服役證明、偽造之辛○○之臺灣土地銀行高 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內頁交易 明細、辛○○之國民身分證及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100年12月5日雄存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辛○○所有帳號00 0000000000 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地○○與「永豐公司 」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更新00047,已扣案)、地 ○○之合作金庫銀行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 帳務資料查詢單、合作金庫銀行永康分行消費者貸款申請暨 批覆書、地○○簽發之借據(50萬元)、個人信貸評分卡結果 、地○○之個人戶新申請/展期案件帳務資料查詢-借款戶帳 務資料查詢、地○○之合作金庫銀行小額貸款申請書、統一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服務證明書、偽造 之地○○之「統一公司」96年度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 造之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中臺南分 行新臺幣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地○○之戶籍謄本、地○ ○之93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李OO 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編號:0000000更新 00010,已扣案)、李OO指認宇○○及丑○○之照片、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林園分行99年12月13日合金林園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李OO之合作金庫銀行小額貸款申 請書、偽造之李OO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 證券公司」)林園分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偽造之李OO之「元大證券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各1份 、偽造之李OO之「元大證券公司」員工薪資證明單、李O O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無所得)、 「元大證券公司」100年12月19日元證字第000000000 號函 暨所檢附證人李OO之97年3月份至同年5月份員工薪資明細 表、Q○○提供之筆記本節本、偽造之G○○即劉OO之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下稱「國境事務大隊」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扣案)、雲林區漁會 98年9月22日雲漁信字第00000000 00號函暨所檢附G○○即 H○○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本票、劉OO之國民身分 證影本、偽造劉OO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6月30日國境 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劉OO之「 國境事務大隊」97年7月份職員薪資表、偽造之G○○即劉 OO「國境事務大隊」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授信約定書、共同內容認證單、G○○即劉OO之徵信同意 書、G○○即劉OO之財團法人金劉聯合徵信中心(下稱「 聯徵中心」) 徵信資料、G○○即劉OO之個人資料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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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