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100年度,123號
TPDV,100,財管,123,2013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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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財管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局長陳金鑑
代 理 人 林榮華
      黃政瑄
遺產管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有關「被繼承人翁蔡玉治住台北市○○區○○街 000 巷 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翁蔡玉治住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5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 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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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