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2303號
TCDM,102,易,2303,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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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2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光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毒偵字第1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黎光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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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