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2年度,23號
TYDM,102,重附民,23,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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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李總集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何豐行律師
被   告 彭國倉
      鍾添有
      吳文玉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245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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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