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李總集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何豐行律師
被 告 彭國倉
鍾添有
吳文玉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245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