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4730號
PCDV,102,司促,34730,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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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47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松棋
債 務 人 岳彩漢(即郭燕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岳創業(即郭燕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岳創輝(即郭燕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玖萬伍仟玖
  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貳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壹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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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