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40號
KLDV,102,訴,240,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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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40號
原   告 辜瑞棠
被   告 山林貨櫃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春
訴訟代理人 黃金蕊
      陳怡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一至編號十三號等十三張本票,於各本票分別以新臺幣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均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債權不存在。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款 定有明文。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 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 復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之聲明本為:「確認被告 所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共43張本票債權不存在。 」;於民國102年8月6 日變更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所持 有原告簽發附表一編號25至30號本票及附表二所示13張本票 債權不存在。」,嗣依原告於102年8月27日庭提準備書狀變 更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附表二所示十三張本票債權不存在 。歷次均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准 許之。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 所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 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 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於94年4 月22日簽 發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至編號13之本票共13 紙交被告收執, 及被告持上開13張本票向本院聲請99年度司票字第504 號裁 定准予對原告強制執行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本票影本為 證,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 票字第504 號本票裁定事件卷宗查核無訛,而原告則否認系 爭本票債權存在,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



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 險,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 訴以排除此項危險,自有確認之利益,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24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
(一)原告自87至88年間起自行出資購買貨櫃拖車頭一輛靠行於被 告山林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93、94年左右,原告另 外購買拖車頭三輛、貨櫃板車六輛,因此原告總共有四輛拖 車頭、八輛貨櫃板車靠行在被告公司名下,原告平日除自行 攬貨外,亦兼載運被告招攬之貨物,被告則按月結算運費, 扣除其代付稅款及靠行費用後,將結餘款項給付予原告。(二)94年間原告持面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233,880 元客票 向被告借款,因客票無法兌現,因此協議分期付款,而於94 年4月22日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面額均為36,000 元(此包 含本金26,822元及9,178 元利息)之43張本票予被告,據此 原告積欠被告之全部款項應為1,548,000 元(36,000×43= 1,548,000)。雙方約定被告自94年9 月15日起至98年3月15 日,每月得提示1 張請求原告付款。而被告均按月由應給付 原告之上開運費中扣除票款應給付金額,自94年8 月起至96 年9月止,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運費合計應為1,294,633元。而 原告應付之款項包含靠行費、稅金、燃料費及前開系爭本票 各期債務,至96年11月29日止合計為755,793 元,原告就其 餘積欠之款項1,009,160元【計算式:1,548,000元-(被告 應給付原告之運費1,294,633 元-原告應給付被告之靠行費 、稅金等755,793元)=1,009,160元】,並協議出售原告所 有靠行於被告之拖車頭AW-2501台60萬元及FI-G7、3L-43 FJ-57、CS-82等拖板車車牌塊,交付被告抵債後,做為清 償上開1,009,160 元之票款,雙方債務一筆勾消,是被告本 應將系爭本票全數返還,未料被告非但未返還前開系爭本票 ,反而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附表一所 示30張本票,經本院以97年度票字第130 號裁定確定,附表 二所示13張本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票字第504 號裁定確定) ,並查封拍賣原告所有之財產。
(三)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面額36,000元部分,包含借款本金26,8 22元及利息9,178 元。系爭本票之記載欄雖蓋有「依年利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等字樣,但原告於簽立系爭本票時兩造未 有利息之約定,原告交付系爭本票時亦未親自或授權他人約 定利息,是「依年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等文字係被告事後 自行加蓋,並無原告蓋章,本票有變造。




(四)基於前述,聲明:確認原告簽發被告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 13號等13張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方面:
(一)原告曾持客票向被告借款1,233,800 元,因客票退票,原告 因此共開立46張本票交付被告,每張票面金額36,000元,分 46期按月清償,原告僅清償3期,故由原告收回其中3張本票 ,被告則仍持有附表一、附表二共43張本票,到期後經向原 告提示均未獲付款,被告遂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票字第130號、99年度司票字第504號裁 定就30張及13張准許強制執行確定。其中附表一30張本票業 據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4號判決確定,認定雙方 上開債務,以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之運費扣抵後,僅能償還 附表編號1 至24號之本票債務,附表編號第25起至30號之票 據債務都尚未能完全清償,更何況是附表二所示13張本票債 務,因此原告主張其已清償附表二所示13張本票債務顯無理 由。
(二)原告所主張附表二所示本票有變造等情,亦據本院99年度訴 字第198號判決認定。
(三)基於前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 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 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 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 ,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 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而言,其乃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 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而來。是「爭點效」之適用,除理由 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及「 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條件外,必須 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 爭點,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一如訴訟標的極盡其攻擊、 防禦之能事,並使當事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 上之審理判斷,前後兩訴之標的利益大致相同者,始應由當 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負 結果責任,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3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附表二所示之13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係因兩造 就被告將應給付原告之運費報酬抵償附表一、二所示本票債 務後不足額部分,兩造業已合意由被告將原告靠行於被告公 司之拖車頭4輛及拖車板架8 輛(即高院第134號判決所稱之



系爭車輛)讓與被告公司後,即抵償原告所積欠的全部債務 ,因此附表二所示13張本票債務亦已清償完畢。(三)經查,原告於本件訴訟所提上開爭點,與原告與被告間前於 本院所提第一審99年度訴字第198 號民事判決、第二審台灣 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34號民事確定判決(以下簡稱高 院第134 號確定判決)理由中業經認定之爭點完全相同,此 參諸高院第134號確定判決理由第四點第(二)項(高院第134 號確定判決第5 頁)「兩造就辜瑞棠積欠之債務以運費報酬 抵償後不足額部分,是否達成以系爭車輛讓與山林公司抵償 全部債務之合意?」堪為佐證。而該項爭點乃為兩造於高院 第134 號確定判決審理中之重要爭點,兩造均為充分辯論, 法院亦據此作出判斷。原告雖提出再請求傳訊證人余珈瑩到 院作證等語。然查,在高院第134 號確定判決審理中業已傳 訊余珈瑩到院作證,因此並非新訴訟資料,且原告對證人余 珈瑩之證言並未否認證言之真正,因此縱然重複傳訊並無可 能推翻原確定判決理由之判斷,是以高院第134 號確定判決 在該爭點理由之認定顯無違背法令之處。據此應認高院第13 4 號確定判決所為「兩造就辜瑞棠積欠之債務以運費報酬抵 償後不足額部分,是否達成以系爭車輛讓與山林公司抵償全 部債務之合意?」之理由判斷,對本案相同爭點有「爭點效 」之適用,兩造就該部分認定應受高院第134 號確定判決認 定之拘束,不得為相反之主張,本院亦不得為相反之認定。 而高院第134 號確定判決係認定「辜瑞棠不能舉證兩造達成 以系爭車輛抵償全部債務之合意,自不能遽認辜瑞棠積欠山 林公司之債務已因清償而消滅。」(參見高院第134 號確定 判決第6 頁),是以原告主張附表二所示13張本票債務,雙 方已有以系爭車輛抵償該部分債務之合意,因而消滅之主張 顯無可採。
(四)次查,依據高院第134 號確定判決爭點效認定,兩造間並未 合意以系爭車輛抵償全部債務,則系爭車輛交由被告出售後 ,其價金所得抵償債務是否包含附表二所示本票債務?亦據 高院第134 號確定判決理由第四點第(三)項「辜瑞棠以出售 系爭車輛所得價款抵充積欠山林公司之債務後,其尚未清償 之債務金額為何?」詳為認定。而該項爭點乃為兩造於高院 第134 號確定判決審理中之重要爭點,兩造均為充分辯論, 法院亦據此作出判斷。原告雖否認該部分理由所引用證人邱 春淵證言之真正,並請求本院函詢汽車監理單位拖板車過戶 是否合法,以作為證明邱春淵證言不實之佐證等語。然查, 證人邱春淵業經高院第134 號確定判決傳訊為人證並經調查 評價其證據能力及證據力,因此並非新訴訟資料,雖原告聲



請調查拖車板架在行政監理上過戶是否合法,然無論行政法 規上拖車板架是否得予過戶,均與證人邱春淵於高院第134 號確定判決係作證以多少價額購買系爭拖車板架之私法買賣 契約價金約定無涉,因此原告請求函詢監理機關拖車板架過 戶行政手續之適法性,顯無法推翻證人邱春淵之證詞,亦不 得遽指高院第134 號確定判決理由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據此 應認高院第134 號確定判決所為「辜瑞棠以出售系爭車輛所 得價款抵充積欠山林公司之債務後,其尚未清償之債務金額 為何?」之理由判斷,對本案相同爭點有爭點效之適用,兩 造就該部分認定應受高院第134 號確定判決認定之拘束,不 得為相反之主張,本院亦不得為相反之認定。而高院第134 號確定判決係認定在該判決言詞辯論終結之日(即101年2月 29日)止原告辜瑞棠所清償之金額僅至附表一編號第24號本 票債務,附表一編號第25號本票之部分債務,其餘附表編號 26號至第30號等5張本票債務均尚未清償(參見高院第134號 確定判決第13頁)。基此,上開清償款項尚且未能足額清償 附表一所示本票債務,則清償期在後之本件附表二13張本票 債務,顯然更無可能受到任何清償,因此原告主張在高院第 134 號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運費及靠 行之拖車頭、拖板車等出售價金業已清償附表二所示本票債 務顯無理由。
(五)再查,原告另主張附表二所示本票上所記載年息20% 等文字 ,乃被告事後自行蓋上,原告並未簽章等語。被告否認上情 。經查,附表二所示本票上均有原告印文及「利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記載此有原告提出附表二所示本票影本在卷可參 。因此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並未約定票款遲延利息為百分之二 十,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然原告無論在高院第134 號確定 判決審理期間抑或本件審理期間,均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利息 約定為被告事後擅自加註,因此原告以此部分主張本票遲延 利息百分之二十不存在,亦無可信。
(六)末查,被告主張系爭本票上記載之票面金額36,000元,包含 本金26,822元及利息9178元等語,未據被告爭執,且亦經高 院第134號確定判決認定在案,堪信為真。然按民法第207條 第1 項前段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因此 附表二所示本票之遲延利息,僅能以本金26,822元計算約定 之20%遲延利息,其餘9,178元乃屬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 算遲延利息,因此附表二所示本票中,被告對原告於各本票 票載面額9,178 元部分自附表二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0%所計算之票據利息債權不存在。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3所示之13張本票



僅於各該本票於9,178 元部分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0%計算利息之本票利息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確認如主文第1 項所示外,逾上揭金額之請求,即原告主 張附表二所示本票十三張本票,各於36,000元及其中26,822 元,及各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利息之票 據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 方法及援用之證據,經本院逐一審酌後,均與前開論斷結果 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原告勝訴部分乃為不核算訴訟標的價額之利 息債權部分,故本件訴訟費用仍由原告全部負擔。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附表一:
┌──┬───────┬──────┬───────┬───────┬───────┬──┐
│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本 票 號 碼│備考│
│ │ (民國) │ (新臺幣) │ (民國)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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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4年9月15日 │94年9月15日 │TH5523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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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4年10月15日 │94年10月15日 │TH552355 │ │
├──┼───────┼──────┼───────┼───────┼───────┼──┤
│003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4年11月15日 │94年11月15日 │TH5523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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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4年12月15日 │94年12月15日 │TH5523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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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5年1月15日 │95年1月15日 │TH5523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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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5年2月15日 │95年2月15日 │TH552359 │ │
├──┼───────┼──────┼───────┼───────┼───────┼──┤
│007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5年3月15日 │95年3月15日 │TH5523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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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5年4月15日 │95年4月15日 │TH552361 │ │
├──┼───────┼──────┼───────┼───────┼───────┼──┤
│009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5年5月15日 │95年5月15日 │TH552362 │ │
├──┼───────┼──────┼───────┼───────┼───────┼──┤
│010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5年6月15日 │95年6月15日 │TH552363 │ │
├──┼───────┼──────┼───────┼───────┼───────┼──┤
│011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5年7月15日 │95年7月15日 │TH552364 │ │
├──┼───────┼──────┼───────┼───────┼───────┼──┤
│012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5年8月15日 │95年8月15日 │TH552365 │ │
├──┼───────┼──────┼───────┼───────┼───────┼──┤
│013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5年9月15日 │95年9月15日 │TH552366 │ │
├──┼───────┼──────┼───────┼───────┼───────┼──┤
│014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5年10月15日 │95年10月15日 │TH552367 │ │
├──┼───────┼──────┼───────┼───────┼───────┼──┤
│015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5年11月15日 │95年11月15日 │TH552368 │ │
├──┼───────┼──────┼───────┼───────┼───────┼──┤
│016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5年12月15日 │95年12月15日 │TH552369 │ │
├──┼───────┼──────┼───────┼───────┼───────┼──┤
│017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6年1月15日 │96年1月15日 │TH552370 │ │
├──┼───────┼──────┼───────┼───────┼───────┼──┤
│018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6年2月15日 │96年2月15日 │TH552371 │ │
├──┼───────┼──────┼───────┼───────┼───────┼──┤
│019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6年3月15日 │96年3月15日 │TH552372 │ │
├──┼───────┼──────┼───────┼───────┼───────┼──┤
│020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6年4月15日 │96年4月15日 │TH552373 │ │
├──┼───────┼──────┼───────┼───────┼───────┼──┤
│021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6年5月15日 │96年5月15日 │TH552374 │ │
├──┼───────┼──────┼───────┼───────┼───────┼──┤
│022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6年6月15日 │96年6月15日 │TH552375 │ │
├──┼───────┼──────┼───────┼───────┼───────┼──┤
│023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6年7月15日 │96年7月15日 │TH552376 │ │
├──┼───────┼──────┼───────┼───────┼───────┼──┤
│024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6年8月15日 │96年8月15日 │TH552377 │ │
├──┼───────┼──────┼───────┼───────┼───────┼──┤
│025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6年9月15日 │96年9月15日 │TH552378 │ │
├──┼───────┼──────┼───────┼───────┼───────┼──┤
│026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6年10月15日 │96年10月15日 │TH552379 │ │
├──┼───────┼──────┼───────┼───────┼───────┼──┤
│027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6年11月15日 │96年11月15日 │TH552380 │ │




├──┼───────┼──────┼───────┼───────┼───────┼──┤
│028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6年12月15日 │96年12月15日 │TH552381 │ │
├──┼───────┼──────┼───────┼───────┼───────┼──┤
│029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7年1月15日 │97年1月15日 │TH552382 │ │
├──┼───────┼──────┼───────┼───────┼───────┼──┤
│030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7年2月15日 │97年2月15日 │TH552383 │ │
└──┴───────┴──────┴───────┴───────┴───────┴──┘
附表二: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 台 幣)│ │ │ │ │
├──┼──────┼───────┼──────┼──────┼─────┼───┤
│001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7年3月15日 │97年3月15日 │TH552384 │ │
├──┼──────┼───────┼──────┼──────┼─────┼───┤
│002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7年4月15日 │97年4月15日 │TH552385 │ │
├──┼──────┼───────┼──────┼──────┼─────┼───┤
│003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7年5月15日 │97年5月15日 │TH552386 │ │
├──┼──────┼───────┼──────┼──────┼─────┼───┤
│004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7年6月15日 │97年6月15日 │TH552387 │ │
├──┼──────┼───────┼──────┼──────┼─────┼───┤
│005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7年7月15日 │97年7月15日 │TH552388 │ │
├──┼──────┼───────┼──────┼──────┼─────┼───┤
│006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7年8月15日 │97年8月15日 │TH552389 │ │
├──┼──────┼───────┼──────┼──────┼─────┼───┤
│007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7年9月15日 │97年9月15日 │TH552390 │ │
├──┼──────┼───────┼──────┼──────┼─────┼───┤
│008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7年10月15日│97年10月15日│TH552391 │ │
├──┼──────┼───────┼──────┼──────┼─────┼───┤
│009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7年11月15日│97年11月15日│TH5523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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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TH5523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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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8年1月15日 │98年1月15日 │TH5523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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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8年2月15日 │98年2月15日 │TH5523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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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94年4月22日 │36,000元 │98年3月15日 │98年3月15日 │TH5523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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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林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林貨櫃運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