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835號
KLDV,102,司促,8835,201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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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83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李亞蒨(原名李淑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1年11月26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
  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20,000元。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
          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
          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416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2年0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20,000元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1,000元。
    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102年5月29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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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