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吳金進 住基隆市○○○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碼頭裝卸搬運職業工會因101年訴
字第37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476,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7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