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明鴻
訴訟代理人 郭銘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被上訴人陳報為新臺幣(
下同)30,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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