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485號
TPDM,90,易,485,200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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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七八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甲○○(原名陳水盛)於臺北市○○○路○段一七七號一樓 鑫總汽車有限公司(下稱鑫總公司)任職,因周美惠(另案不起訴處分)曾向鑫 總公司購買牌號F五─六一六八號BENZ牌E三二○型自小客車一輛,貸款未 依約繳付,甲○○即向周美惠之男友李文福取回車輛轉賣抵債,惟因該自小客車 之行車執照為李文福質押在阜康當鋪未能取回,甲○○明知該行車執照並未遺失 ,為圖過戶手續簡便,竟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以車主周美惠行車執照遺失為 由,委由不知情之代辦業者,向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申請補發行車執照, 使承辦監理人員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 書上,並補發行車執照,旋於同日將該自小客車辦理過戶予他人,足以生損害於 監理機關對於執照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 著有判例足供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行,係以:原車主周美惠向鑫總公司購買前開自小客車 ,因車款未依約繳付,由被告向周美惠之男友李文福取回車輛並轉賣他人等情, 業據案外人周美惠、李文福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 八四號周美惠詐欺案件偵查中供陳甚詳,被告於前案偵查中雖證陳:車輛辦理過 戶無須繳驗行車執照云云,惟依「汽機車牌照管理作業實施要點」規定,申辦異 動登記時,應檢同原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車主聯資料及行車執照 ,如遺失時應另填補發牌照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同時辦理,則被告在汽車公司 任職,就上開規定焉能諉為不知?此外復據證人蘇榮清(前案告訴人)、趙義男 、紀昌裕及黃阿玉於前案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函附 過戶登記書、補照申請書等影本附卷可稽等為其論據。四、訊據被告甲○○堅詞否認有何違反前開罪行,辯稱:「李文福賣我車,為何沒有 說行照在當鋪,我跟他買車子為何還被起訴?辦(汽車)過戶只要原(車主)身 分證就可以了,不用行照。如果行照丟掉是可以申請補發,他沒有說行照在當鋪 ,如果這樣沒有行照就不可以辦理了,所以我交代公司的人去補辦行照,否則就 不能辦過戶,我只是要過戶,我沒有任何好處,我並沒有犯罪的意思。(無行照 如何賣?)有周美惠的身分證就可以辦過戶了。我因為李文福說周美惠同意,才 相信他的話,因為他們是一起來買車的。我主觀上認為有身分證影本證件就算齊



全了,並不需要行照。(當時李文福賣車時攜帶什麼資料?)車籍資料、身份證 影本、牌照申請書,未帶行照,當時他說掉了,請我替他補。(如果知道行照在 當鋪是否會幫他辦過戶?)不會。就我所知向當鋪借錢須將原始車籍資料押在當 鋪,如果只押一張行照是不可能借到錢的。如果是認識的人,有可能不用押車籍 資料,只要押行照就可以借錢。假如我明知道行照在當鋪,我不會去補行照,這 對我沒有好處,是李文福對我說行照掉了,(對證人李文福在偵查中說的話有何 意見?提示八十八偵第一○五八四號第四十七頁)因為第三次偵查庭我沒來,他 自己一個人講的,他說的不實在。如果在朋友那邊,就不用補行照了,叫他拿回 來就好,並沒有什麼困難。且補行照是天經地義的事,監理所一天都要發幾十件 。」等語。
五、本案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提出之最重要 論據為:依「汽機車牌照管理作業實施要點」規定,申辦異動登記時,應檢同原 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車主聯資料及行車執照,如遺失時應另填補 發牌照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同時辦理,則被告在汽車公司任職,就上開規定焉 能諉為不知?一節,惟查:經本院傳訊證人盛幼蘭,即辦理本件車牌號碼F五─
六一六八號BENZ牌E三二○型自小客車過戶業務之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 所承辦人員亦到庭結證稱:「個人要身分證,公司要營利事業證,原車主如沒有 身分證,就要汽車公會影印的身分證,行照是辦過戶必須的證件,若未繳原行照 須勾補原車主的行照。若出示汽車公會影印的身分證,我們不會過問為何未交回 原行照,這只是一個手續,我們在電腦裡會打行照0,表示沒有收回原行照,但 形式上須在表格上勾補發行照,這是一般的程序。他不用說原車主的行照遺失, 只要附書表,證件齊全我們都會幫他辦。若未勾補發行照就不能辦過戶。」等語 ,據證人盛幼蘭稱,其經辦此項業務已有十餘年,由其上開證言可知,辦理汽車 過戶,個人要身分證,若出示汽車公會影印的身分證,承辦人員並不會過問為何 未交回原行照,這只是一個手續,承辦人員會在電腦裡打行照0,表示沒有收回 原行照,但形式上須在表格上勾補發行照,這是一般的程序,申請人不用說原車 主的行照遺失,只要附書表,證件齊全都可以辦理,若未勾補發行照就不能辦過 戶;又證人張文華(運通汽車負責人)即被告甲○○任職之汽車公司的老闆到庭 結證稱:「這部車是我公司出資金買的,我是運通汽車負責人(承德路四段), 我是跟李文福買的,大概是一百七十萬左右買的,是專門辦理過戶的人辦的,過 戶最主要要車籍資料跟身分證,如果是影本須汽車公會證明,如果行照遺失,可 以同時辦理補發,但是其過程我並不清楚,只有監理所人員才清楚,當時賣車時 我人在場,是甲○○跟他成交,當時沒有交給我行照,至於有沒有行照我並不清 楚,如果沒有行照,只要有身分證跟汽車公會證明就可以補發,我們花一百七十 萬元買車當然表示我們可以補發行照及過戶。」等語,被告為一般之汽車銷售業 務員,從事汽車銷售業務亦有十餘年,本院認為其所嫻熟者應為實務上一般之操 作準則、方法,對法令規章上之條文規定則未必定能一一清楚熟悉,是被告依其 從事汽車銷售業務十餘年之經驗,主觀上認為辦理汽車過戶只要有原車主身分證 就可以,不用行照,認為有身分證影本的證件就算齊全等情,參酌上開證人之證 詞,核與一般實務上之操作法則相符,堪可採信;再揆諸前案詐欺案件偵卷第二



十七頁至第三十一頁所示,本件自用小客車辦理過戶時僅須附具過戶登記書、各 項異動登記書、原車主身分證明書、台北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影本等證 件,又其中在各項異動登記書內,僅在補發行照一欄內打勾,並未附具任何理由 等情觀之,益證被告上開所辯,洵與事實相符,自足憑信。六、本案被告係花費一百五十萬元左右向李文福買回該自用小客車,其辦理該車過戶 乃理所當然、天經地義,被告無任何動機、為任何目的犯公訴意旨所指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縱其容或有疏失之處,惟難以認為其有何犯罪之意思,本院認為 被告上開所辯均屬信而有徵,應可憑信,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被 告涉有起訴意旨所指犯行,應認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法文意旨,爰為無 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久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孟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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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總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